鄭亞元私運紙牌賭具案,發生於1914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亞元私運紙牌賭具案
- 發生時間:1914年
- 發生地點:廣東省永安縣城
- 涉及人物:鄭亞元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14年初。平民鄭亞元將一擔貨物送到廣東省永安縣城的曾榮華店中。曾某發現貨擔內裝運的是紙牌和其他賭具,遂拒絕接納。於是兩個人便爭執起來,後驚動街警,將鄭亞元拘留審查。在審查中據鄭某稱,此貨是由中心壩的溫賀氏托他轉交曾榮華店,自己並不知是賭具。而曾榮華否認曾購買此貨,並舉出自己拒納貨物的事實,還找左右店鄰和街警作證。後來辦案人員發現該貨上系有一標籤,上面寫著“內件交曾榮華轉交藍塘慶記收”等字樣。於是警方追查到藍塘市,但市內並無慶記店號。此案情節複雜,廣東永安縣審檢所將其移交廣東高等審判廳辦理。該廳認為:不管貨物是誰買的,鄭亞元“顯系肩挑賭具”,這一事實已經確鑿。但查照刑律關於賭博罪的法條共七項,其內容無販賣、販運、私藏的規定。若適用總則第十條,則此項賭具“顯系犯禁之物,置而不問,恐涉輕縱”。至於是否定罪,定何種罪,廣東高等審判廳也有些含糊。於是呈請大理院斟酌。1914年2月19日大理院下達司法解釋指出:賭具並非禁製品,參照《暫行新刑律》第二百七十六條的但書,就可明了。因此“單純販賣、販運、私藏者,自非犯罪行為”。依據大理院的解釋,鄭亞元被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