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麗蓮

鄧麗蓮,原永安某銀行職員。

一個地區級的女勞模,竟淪為貪污65萬元的罪犯。原永安某銀行職員鄧麗蓮因犯貪污罪,於2004年7月份被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鄧麗蓮
  • 職業:銀行職員
案件經過
2003年11月3日下午,永安市檢察院接到永安某銀行報案稱,該行在對賬過程中發現2001年9月3日該行6225科目資金短少65萬元。
  反貪幹警接警後立即趕到銀行展開調查。當天下午,反貪幹警只看到了24份簽字為“蘇×”的儲蓄續存(取)憑條,與此相關的該行營業部門“6225”科目特種轉賬借方傳票及其相關科目當日日結單、進賬單等,始終沒有找到。
  經過排查,曾是三明市勞模的女職員鄧麗蓮被列入嫌疑人的範圍。文檢鑑定結果證明:24份簽字為“蘇×”的儲蓄續存(取)憑條上的簽字,有22張為鄧麗蓮的筆跡。
  鄧麗蓮承認65萬元的款是她經手取出的,但她是接受委託替一個叫“蘇×”的客戶代辦的,她從銀行取到65萬元後全部交給了“蘇×”。
  蘇×是鄧麗蓮公公的好友。蘇×稱,鄧麗蓮曾向他借用過身份證,到銀行開戶炒股,他自己從沒使用過這個賬戶,他和鄧麗蓮之間也沒有任何經濟往來。
  沉默4個多月贓款無處尋
  究竟這筆錢到了誰的手上,鄧麗蓮對此卻一言不發。
  隨著案件調查的深入,相關證據核實,這65萬元最終轉到了蘇×的銀行賬戶,並由鄧麗蓮提取現金,鄧麗蓮於當年11月17日被永安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12月16日,永安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此案雖然對鄧麗蓮非法占有公款65萬元,涉嫌貪污罪的證據充分,但鄧麗蓮沒有如實供述贓款去向,對挽回國家的損失和對鄧麗蓮本人的處理都不利,於是案件被退回到了反貪局做補充偵查,但鄧麗蓮在長達4個多月時間裡都沉默不語。為此,檢察長陳文盛親自找她談話,鄧麗蓮流露出希望能見到律師的想法。見過律師,鄧麗蓮又提出想見其表姐,辦案人員再次報請檢察長同意後讓其表姐與鄧麗蓮見面。
  見律師見表姐
  嫌犯主動退贓款
  鄧麗蓮與其表姐見面後,兩人哭成了淚人,整個見面過程,雙方都說不出話來。誰也無法想像,鄧麗蓮的表姐走後,鄧麗蓮一五一十地向反貪幹警供述了其犯罪經過。
  鄧麗蓮承認,65萬元現金是被她轉出的。2003年10月,鄧麗蓮還以借閱檔案為由進入檔案室,趁無人之機將2001年9月3日其經手的當日日結單、進賬單撕毀。
  鄧麗蓮的供述與幹警所收集的相關賬目往來證據相印證。此後,鄧麗蓮主動退出贓款及孳息67萬元。
  2004年6月9日,三明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認為,鄧麗蓮利用擔任其所在銀行業務經辦員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6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案發後鄧麗蓮主動退出贓款及孳息67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判決鄧麗蓮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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