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建華(原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鄧建華(原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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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建華,男,漢族,1963年11月生,湖南寧遠人,高級經濟師,大學學歷,碩士學位,1980年12月參加工作,1990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8月被開除黨籍)。曾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郴州監管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4年1月3日,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郴州監管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鄧建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追繳被告人鄧建華違法所得197.216萬元,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鄧建華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湖南寧遠
  • 出生日期:1963年11月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 學位:碩士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公開通報,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0年12月至2003年11月,先後在寧遠縣副食品公司、寧遠縣商業局、人民銀行寧遠支行、人民銀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工作;
2003年11月至2006年07月,歷任永州銀監分局籌備組成員,黨委委員、副局長,紀委書記;
2006年07月至2010年02月,任永州銀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0年02月至2012年11月,任邵陽銀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2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任永州銀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8年12月至2019年04月,任永州銀保監分局正處級領導幹部;
2019年04月,任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3月2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訊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郴州監管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紀委紀律審查和郴州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8月25日,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訊息,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金融監管總局紀檢監察組與湖南省監委批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紀委、郴州市監委對原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鄧建華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違規入股非上市銀行機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插手被監管機構人事任免。
鄧建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鄧建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由郴州市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決定逮捕

2023年8月31日訊息,原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郴州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8月31日,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鄧建華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8月31日,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鄧建華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3年9月,原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鄧建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鄧建華利用職務之便,在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獲取銀行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通報

2023年10月,湖南通報6起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親友牟利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原湖南銀保監局郴州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

一審宣判

2024年1月3日,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郴州監管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鄧建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追繳被告人鄧建華違法所得197.216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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