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工作,規範城管執法行為,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職責制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職責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和規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職責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07〕22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創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11〕50號)、《十堰市政府關於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意見》(十政發〔2012〕15號)、《省人民政府關於鄖西縣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職責工作的批覆》(鄂政函〔2013〕177號)和《十堰市人民政府關於鄖西縣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十政函〔2013〕224號)精神,將“鄖西縣城市管理局”更名為“鄖西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為縣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賦予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職能。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
根據省、市政府關於《鄖西縣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在城管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具體為: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處罰權。縣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方面的巡查、核查違規建設行為,並以函告的形式將違規具體情況及處罰意見建議書面告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立案、調查、取證、處罰、執行。
(三)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煙塵污染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工業廢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
(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無照商販的經營、有照但進行店外經營,未經許可擅自發布戶外廣告,設定戶外廣告未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發布的行政處罰權。
(五)食品監督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食品衛生許可證無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飲食服務和推銷食品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六)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交通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三類機動車維修、車身清潔維護、汽車美容、“摩的”非法營運的行政處罰權。
(八)城市供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殯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發展規劃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城市管理考評辦法、考評標準和實施細則並負責組織實施。研究、推進市容環境衛生等市場化運作進程。
(三)負責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的指揮、管理、調度、協調、檢查考核、業務培訓、人事管理和統計信息等有關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隊伍風紀監督管理和現場糾察工作;負責對全縣的城市管理和重大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統一部署、人員調度、組織實施和檢查督辦工作;負責數位化城管的規劃、建設、運行和指揮調度工作。
(四)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制定行業地方標準,培育、建立、監管環境衛生作業市場,推進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負責垃圾處理場等環衛設施的維護管理和環衛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負責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及考核監管督辦工作;負責城市建築垃圾(渣土)挖運、處置及管理。
(五)負責組織協調、督辦檢查背街小巷、臨街立面容貌、出店經營、亂搭亂蓋等城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戶外廣告、標牌、門店招牌、橫幅布標設定的審批管理工作。
(六)負責城市供水、箱體、戶外停車場等各類公用設施執法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建設以外的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審批和許可證發放工作;依法組織徵收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和挖掘修復費。
(七)負責行使縣城規劃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的相關方面、工商行政管理的相關方面、食品監督行政管理的相關方面、市政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的相關方面、城市供水管理、殯葬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負責會同縣財政部門編制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年度資金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本部門依法徵收的費用。
(九)負責受理城市管理及綜合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
(十)承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信息報送、黨務、會務、財務、人事、後勤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負責承辦行政處罰聽證、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對日常執法案件的審核、管理及監督指導;負責協調配合各部門處理相關業務,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各類法律文書的製作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日常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執法隊員法律知識培訓及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和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安全生產、信訪等工作。
(三)公共事務管理股
編制城區供水水源開發利用和城市供水建設規劃;組織編制城區集貿市場布點規劃和市場;負責道路開挖、戶外廣告、渣土等行政審批;監督檢查所屬二級單位的公用資產、物業、治安消防、經營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井蓋、地漏等市政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
(四)督辦檢查室
負責二級單位目標責任制的制定及日常、季度和全年的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工作;負責重大綜合整治活動的督查督辦考核工作;負責對二級單位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各類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違法違紀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對所屬執法機構或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舉報、投訴案件的處理督辦工作;組織制定城區機關單位、社區、街道環境衛生工作標準,並負責督辦檢查和考核;負責組織城區環衛設施的規劃、設計、實施與管理工作;負責門前三包責任書的簽訂、落實、檢查、督辦、考核和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編制12名(事業11名、工勤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工會主席1名;股級職數4名。
事業單位
(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加掛鄖西縣殯葬執法大隊牌子)。將民政局管理的殯葬執法大隊整體劃歸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管理。與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合署辦公,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為副科級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核定編制50名。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2名。
主要職責:負責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和宣傳工作;負責城區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舉辦各類大型活動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初審與管理工作;負責違規設定的戶外廣告、門店招牌的查處與拆除工作;負責規劃區內主次幹道亂搭亂建、亂貼亂畫、亂堆亂放、亂潑亂倒、亂牽亂掛、出店經營、流動攤點、當街洗車、露天夜市、油煙污染、噪音污染等行政執法管理工作;負責查處渣土運輸、污染城市道路等違法行為;負責殯葬執法工作;指導和協助建制鎮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城市管理規劃執法大隊。將規劃局的城鄉規劃監察執法大隊整體劃歸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管理,更名為“城市管理規劃執法大隊”,為副科級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核定編制30名。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2名。
主要職責:主要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城區規劃違法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依法強制拆除違法、違規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負責對城區建築工地和施工現場的監管。
(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所。為副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58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2名。
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城區主次幹道、廣場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收集、中轉、處置、消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區公共環衛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組織開展行業科研和開發,積極推廣和套用新技術;依法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建築垃圾處置費和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負責對無業主管理的公共廁所的維修與管理工作;對從事環境衛生經營的企業進行資質初審和作業監管;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市場管理中心。為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核定編制8名。設主任1名。
主要職責:各類市場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