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長新

鄒長新

鄒長新,男,漢族,1959年4月生,廣西興安人,1976年9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廣西大學商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律師。曾任廣西桂林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2019年12月27日上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鄒長新受賄案進行宣判,依法判決被告人鄒長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鄒長新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西興安
  • 出生日期:1959年4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6.09——1980.09,廣西興安縣界首鎮五一國小民辦教師;
1980.09——1983.07,廣西桂林師範學校中文系中文專業學習;
1983.07——1984.11,廣西興安縣沿河農中教師、副校長;
1984.11——1988.06,廣西興安縣界首中學教師;
1988.06——1990.12,廣西龍勝縣委政策研究室幹事;
1990.12——1991.04,廣西龍勝縣五金公司經理;
1991.04——1991.12,廣西龍勝縣商業局副局長;
1991.12——1992.05,廣西龍勝縣民族貿易管理局副局長(主持工作);
1992.05——1993.09,廣西龍勝縣商業局局長;
1993.09——1994.01,廣西龍勝縣委辦公室主任;
1994.01——1994.04,廣西龍勝縣委辦公室主任(副處級);
1994.04——1998.08,廣西龍勝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其間:1996.09——1998.07,在廣西大學商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8.08——2001.01,廣西灌陽縣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1.01——2002.10,廣西灌陽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2.10——2008.09,廣西灌陽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8.09——2011.05,廣西灌陽縣委書記;
2011.05——2015.01,桂林市象山區委書記;
2015.01——2015.02,桂林市政協黨組成員,象山區委書記;
2015.02——2015.03,桂林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象山區委書記;
2015.03——2019.07,歷任桂林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桂林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7月15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廣西桂林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鄒長新,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7月29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桂林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鄒長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鄒長新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對其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鄒長新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背離黨的宗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毫無原則底線,甘於被“圍獵”,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做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和利益輸送,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違紀性質惡劣,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鄒長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19年9月1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鄒長新(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鄒長新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9月18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鄒長新(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南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鄒長新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鄒長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10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桂林市政協原副主席鄒長新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4年,鄒長新利用其擔任灌陽縣縣長、灌陽縣委書記、桂林市象山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私營企業主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個人和單位,在項目承攬、稅費優惠、征地拆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4年至2019年,鄒長新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44.9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鄒長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鄒長新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廣西壯族自治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及各界民眾,旁聽了庭審。
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27日上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桂林市政協原副主席鄒長新受賄案進行宣判,依法判決被告人鄒長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鄒長新退出的贓款人民幣444.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鄒長新利用其擔任灌陽縣縣長、灌陽縣委書記、桂林市象山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私營企業主蔣某、桂林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個人和單位,在項目承攬、稅費優惠、征地拆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4年至2019年,鄒長新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44.9萬元。另查明,被告人鄒長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已退出全部涉案贓款。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鄒長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44.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鄒長新歸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掌握的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在提起公訴前退出全部贓款,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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