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飲酒

鄉飲酒是儒教在基層社會單位實行的一種禮儀。

據《周禮·黨正》,每年年末,社會基層單位的管理者(黨正)要集合自己單位的居民,大祭鬼神。據《儀禮》,每年一定時期,地方官要和基層的德高望重的老者、賢士等在一起飲酒,飲酒時要排定座次,以確定尊卑先後秩序,同時要舉行射箭等比賽活動。儒教將這種形式加以改造。在行禮時要祭先聖先師周公和孔子, 由州縣長官主持。唐代鑒於“危身敗德”的“墮業之人”日多,要“澄源正本”,使人們“識廉恥”、“知敬讓”,頒布《鄉飲酒禮》一卷, 由地方官遵照執行。飲酒時宣傳教化,言及“孝子養親及群物遂性之義,或有泣者”(《通典》卷七十三)。宋以後,對鄉飲酒更加重視。宋主要在貢士時進行,以教育年輕士人。明清加以推廣。明據“鄉飲酒之禮廢,則爭鬥之獄繁”,於建國之初即頒布《鄉飲酒禮圖式》,每年正月十五、十月初一兩次, 在學校內舉行, 並推廣到每一鄉村。飲時舉杯, 司儀讀飲酒詞“……舉行鄉飲,非為飲食。凡我長幼,各相勸勉。為臣竭忠,為子盡孝……”。一杯之後, 由專人宣讀律令,有過失的要走到正席跟前站著聽講。後來又規定有過失者不得與善良人同席。清沿襲明制,經費由國家提供。鴉片戰爭後,改由地方措辦經費,鄉飲酒禮就逐漸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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