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約制

鄉約制,清政府管理穆斯林的制度。鄉為基層行政單位,鄉約為一鄉首腦。由鄉約負責,穆斯林以鄉為單位向政府具結,鄉里、親屬間互相聯保、制約,不違犯禁令,政府則不干預宗教事務。始於雍正七年(1729),先實施於河州(甘肅臨夏), 後推行於西北各地。分“寺約”與“回約”兩種。寺約在有清真寺的地方實行, 回約在無清真寺的地方實行。寺約一般由阿訇擔任, 回約“擇舉老成者”為之。約期一般為3年。凡設立鄉約的地方不再立掌教阿訇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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