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社(村社)

【鄉社(村社)】漢族舊時之鄉里社會組織。“社”之名起於古之國社、里社,故古人以“鄉”為社,合稱“鄉社”。《管子·乘馬》:“方六里,名之日社。”《左傳·昭公二十五年》:“請致千社。”杜預註:“二十五家為社。"“鄉社”,史書中也稱“村社”、“鄰社”、“土地公社”、“農村公社”。本是原始社會末期,公有制向私有制過渡的一種村落社會經濟組織。由定居於一定地域內的一群同氏族和他氏族的家庭組成。實行土地公有,分配各家使用,牲畜、農具、住宅、生產物歸各家私有。頗似今日之包產到戶、責任田的鄉村制。由於村社土地分散到各家耕耘,習慣上又由各家世襲使用,私有制使逐漸代替了公有制,原始公社隨即解體。但這種鄉社組織,卻以不同形式,長期繼續存在子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之中,成為我國鄉里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這種鄉里社會,也稱作“村落社會”,擴大起來,也可叫“村鎮社會”。它是以地緣為紐帶而組成的不同家族、親族集團的生活共同體。“同鄉”、“鄉親”之稱呼,即表達了這種鄉土關係。鄉社,大體有這樣幾種類型:1.單一家族組成的村落“孤家子”;2.親族聯合組成的村落“三家子”、一五家子”、“七家子”、3.雜姓移民聚居的村落。其內部結構則為;(1)階級集團;(2)親族集團;(3)民族集團;(4)近鄰集團;(5)宗教信仰集團;(6)結義結社集團。各個鄉社,均汀自己的習俗慣制:①嚴格維護村境的慣制;②組織鄉社的協同生活,如婚喪大事、建造房屋、耕種收割時的各種互助;③管理鄉社的共同生活秩序,如村議事、村規約(鄉規民約)、村制裁、村調解、村保衛、村財產等:④開展鄉里的社交往來。
鄉里社會由於自然環境、生產方式和交通關係,有很大程度的孤立性和封閉性。但是,這種村落社會,亦有其特殊的交流方式,呈現出一定的開放性。其交流的媒介大體有:(1)行商,如“賣藥的”、“賣筆的”;(2)工匠,如篾匠、木匠、石匠、瓦匠,(3)民間藝人,如“說書的”、“耍傀儡子的”(木偶)、“耍猴子的”;(4)游僧、風水先生、講“善書的”等宗教性的旅遊者。他們都起到了交流全國各地各族文化、風俗的作用。
漢族社會是一個宗法社會,家族政治,自古已嚴,至周代,更加完備。儒家更力於此:正父子兄弟之道,明長幼貴賤之序,嚴男女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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