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民間文藝家協會

鄂爾多斯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是鄂爾多斯市的人民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民間文藝家協會
發展歷史,協會領導,協會章程,

發展歷史

2023年11月24日,鄂爾多斯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第四次代表大會圓滿召開,大會審議通過了鄂爾多斯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第三屆主席團工作報告,修訂了《鄂爾多斯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

協會領導

鄂爾多斯市民間文藝家協會
第四屆主席團成員
主席
阿·賽音吉日嘎拉(蒙古族)
副主席
(共9名,以姓氏筆劃為序)
雲蘇米雅(蒙古族) 吉木斯其其格(女、蒙古族) 那仁滿都胡(蒙古族) 同嘎拉格(女、蒙古族) 李秀峰(女) 瑪希吉日嘎拉 (蒙古族) 岳文祥 周勝
名譽主席
(共7名,以姓氏筆劃為序)
雲小峰 雲其木格 巴雅斯呼楞 苗正山 哈斯朝格圖 敖雲達來 趙美玲
理事會理事名單
(共21名,以姓氏筆劃為序)
王慧萍(女) 雲蘇米雅(蒙古族) 古慶滿都拉(蒙古族) 烏仁圖雅(女、蒙古族)吉木斯其其格(女、蒙古族) 那仁滿都胡(蒙古族) 喬美英(女) 阿·賽音吉日嘎拉(蒙古族) 阿拉騰道布其(蒙古族) 額爾畢黑(女、蒙古族) 劉海榮 同嘎拉格(女、蒙古族) 伊德爾(蒙古族) 瑪希吉日嘎拉(蒙古族) 李秀峰(女) 金花(女、蒙古族) 岳文祥 周勝 哈斯朝格圖(蒙古族) 賈文強 崔俊
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以姓氏筆劃為序)
秘書長
同嘎拉格(女、蒙古族)(兼)
副秘書長
阿根力瑪 孟克浩日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鄂爾多斯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鄂爾多斯市旗區民間文藝工作協會和各民族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市委政府聯繫廣大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民族文化大市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鄂爾多斯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是鄂爾多斯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內蒙古民間文藝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鄂爾多斯市民間文藝家協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立足於民族、立足於本土、立足於傳統,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致力於發展和繁榮我市民間文藝事業與產業,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法文明、社會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及構造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牧區,推動民族文化大市建設做出貢獻。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鄂爾多斯市民間文藝家協會對會員及民間文藝工作者負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責。
第五條 本會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民間文藝團體、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會以廣泛團結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為己任,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加強會員道德修養,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提高會員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 規劃、組織和指導全市的民間文化活動與交流,全面實施民間文化遺產搶救工程,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支持民間文化產業發展,做好民間文化蒐集、整理、研究、翻譯、出版、教學和傳播。
第八條 本會積極培養優秀民間文藝人才,重視、支持民眾性民間文化活動,並以命名優秀民間文藝家、建立民間文藝之鄉與民間文化傳承基地、民間文化保護基地,創辦民間文化期刊,舉辦各種博覽會、藝術節,通過多種形式,促進民間文化的保護、傳承、發展和創新。
第九條 本會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各種形式的民間文藝比賽活動,對重要的民間文藝成果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民間文藝團體、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十條 本會積極與市外民間文藝團體、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家的聯繫、合作與交流,為弘揚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貢獻力量。致力於促進國際民間文化交流,增進同有關國家民間文化藝術組織、機構、民間文藝家的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全市性產業系統文聯所屬民間文藝家協會和民間文化學術團體,經申請並由主席團審議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文化領域取得顯著成績者,若贊成本會章程、本人申請,經旗區文聯推薦,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名譽,經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條 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經過民主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政府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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