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

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

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是市政府主管國土資源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
  • 所屬地區:鄂爾多斯市
  • 管理範圍:國土資源
  • 屬性:政府機關
領導班子,工作職能,科室設定,

領導班子

局黨組書記、局長:李雲
副局長:劉耀春
局黨組成員、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王雲飛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雲武
局黨組成員、局機關黨委書記:丁玉厚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白慧君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魏青雲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寶林
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王挨亮
調研員:王桂蘭
調研員:郝文國
調研員:劉廣榮
調研員:黃·格西格
副調研員:薩仁
副調研員、東勝區國土資源局局長:張銳 

工作職能

1、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⑴ 原市地質礦產局的職能;
⑵ 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職能;
⑶ 發展計畫委員會制定國土規劃和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的職能;
⑷ 市建設委員會的測繪管理職能。
(二)劃出的職能將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交由水利局承擔。有關礦泉水、地熱水的管理職責分工按中編辦發[1998]14號檔案規定執行。
(三)強化的職能
國土資源局要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要加強批農耕地、草牧場保護和其它土地管理。
(四)轉變的職能
⑴ 將市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察及相關任務,交由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⑵ 將土地、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職能,交由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⑶ 實行政企分開,國土資源局不從事土地、礦產資源的經濟活動,與所屬的企業徹底脫鉤,不再管理企業及企業的生產經營開發活動。
2、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有關法規、條例、規章。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和措施。制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和其它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核,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總體規劃、地質勘察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旗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利用、礦產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政策,規劃和指導生態退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退耕復墾和開發用地監督工作。
(五)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工作。
(六)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及臨時用地管理,貫徹執行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蘇木鄉鎮、村嘎查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牧區集體非農(牧)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須經上級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查登記報批和管理許可權內的採礦權出讓審批發證和轉讓、抵押審批登記;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查報批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察行業管理,管理地堪成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的開採管理;依法管理礦權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初步審查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編制市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實施測繪行業管理,進行測繪資格初審和報批工作。
(十)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堪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部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財政撥給的各類專項經費和其它業務經費。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和上級測繪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科室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內設11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接待、督查、保密、保衛、後勤、機關財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
組織擬定有關財務制度,對直屬機關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財政撥給的各類專項經費和其他業務經費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稽查;管理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投資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報表的編制、匯總和審查報送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和旗區國土資源部門征費的財務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教育科(執法監察科)
研究擬定全市國土綜合開發整治、土地供應、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保護、測繪管理的辦法和措施;對國土資源行政管理及測繪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組織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宜;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方面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定國土資源和測繪執法監督及違法案件查處辦法,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及測繪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承擔對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執法人員的執法監察工作。
(四)綜合規劃科
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基礎測繪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和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國土資源科技合作對外交流;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貫徹執行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及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並擬定實施細測;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檢測、地籍權屬糾紛;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
(六)土地利用與保護科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及臨時用地管理,貫徹執行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蘇木、村嘎查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區集體非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承擔須經上級審批的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監督執行農區用地特殊保護、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及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實施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
(七)礦產開發管理科
依法進行採礦權出讓審批登記開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調處重大採礦糾紛;按規定審查礦權評估機構從事礦業權評估的資格,初步審查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八)地質資源與環境管理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占用登記、統計管理工作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承擔地質勘察行業管理,對地質勘察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勘察成果;依法審查對外合作區塊;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組織認定並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部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九)測繪管理科
組織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查測繪單位資格和測繪任務登記;組織編制市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並負責實施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審核地圖編制和出版工作;指導保護測量標誌。
(十)紀檢監察室
按照市紀委監察局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要求,負責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協助局黨組做好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安排、部署、檢查、考核、貫徹落實工作;負責受理對國土資源系統黨員幹部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上述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負責檢查、督導國土資源系統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和政務公開等,以及協助局黨組抓好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督察工作;對幹部的提拔、任免和調動提出廉政鑑定意見;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方案;做好民眾信訪工作的受理、交辦和轉辦工作;負責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十一)人事科
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及國家有關人才資源開發、人事管理的法規、政策,組織辦理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員職務任免、晉級、工資調整、調動轉任等手續;組織實施機關職工年度考核;擬定幹部培訓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組織辦理旗區國土局、分局科級幹部考察、任免等手續;管理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和直屬事業單位人員、旗區國土局、分局科級人員人事檔案;負責年度責任目標分解、下達、考核、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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