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收養公證辦理指南

 收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與非婚生子女建立養父母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行的活動。

辦理地點,關係成立,提交材料,具備內容,注意事項,

辦理地點

辦理收養公證,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關係成立

(一)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三十五周歲。
(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字女。
(五)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六)特殊收養:
1、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限制。
2、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3、繼子女收養: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除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條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條件限制。
4、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5、1992年4月1日之前,收養方與被收養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提交材料

(一)收養人應提交:
1、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及其複印件;
2、要求收養子女的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本人經濟狀況、有無撫養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者提交結婚證,未婚者提交未婚證明,離婚者提交離婚證明,喪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及其複印件;
4、收養人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齡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證明;
5、計畫生育辦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狀況證明;
6、縣以上醫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診斷證明;
7、事實收養公證應出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證明材料,如是撿拾的棄嬰應出具撿拾棄嬰的證明材料。
8、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應提供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證明,華僑收養的提供華僑身份證明。
(二)送養人應提交:
1、夫妻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婚姻狀況證明、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2、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檔案;
3、孤兒的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證明和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及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三)被收養人的戶口證明或出生證明及其複印件。
(四)特殊收養應提交:
1、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
2、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戶口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3、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五)收養人、送養人雙方訂立的書面協定。

具備內容

1、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關係;
2、收養的原因;
3、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權利與義務;
6、收養開始的時間;
7、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在協定書上籤字。

注意事項

1、收養關係當事人必須親自辦理收養關係公證,居住在異地的當事人提供的協定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2、必須由生父母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3、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5、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需徵得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允許監護人將其送養。
6、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畫生育的規定,不得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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