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領域腐敗風險預警防控實施辦法》是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鄂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州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領域腐敗風險預警防控實施辦法
- 檔案號:鄂州政規〔2011〕8號
- 發布部門:鄂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防控內容,第三章 防控措施,第四章 預警處置,第五章 附 則,
鄂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鄂州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領域腐敗風險預警防控實施辦法》的通知
鄂州政規〔2011〕8號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鄂州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領域腐敗風險預警防控實施辦法》經2011年第9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鄂州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領域腐敗風險預警防控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領域腐敗風險預警防控工作,規範政府投資、建設、管理行為,根據《湖北省腐敗風險預警防控暫行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的腐敗風險預警防控。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是指以政府為投資主體的工程,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投資項目;政府融資和利用國債資金項目;上級補助和下撥的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政府投資的控股項目;政府接受捐贈、援建項目;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腐敗風險預警防控,是指對政府投資工程負有投資、建設、監管職責的各責任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關鍵崗位人員,在運行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腐敗風險,進行前期排查、過程監控、預警糾偏,預防遏制腐敗行為發生的制度和措施。
第五條 政府投資工程腐敗風險預警防控的責任主體為投資主體、建設主體和監管主體。預警防控責任包括投資、建設、監管主體的自我預警防控以及對市場主體的預警防控。
政府投資工程的投資主體,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履行投資人職責的單位。
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主體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法人。
政府投資工程的監管主體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各個環節負有監管職責的發改委、住建委、財政局、審計局、招投標局等部門。
政府投資工程的市場主體是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企業以及與工程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各類諮詢服務單位。
第六條 政府投資工程腐敗風險防控的重點環節包括:項目決策審批,勘察、設計、預算,招標投標,施工管理,竣工驗收,資金管理,工程竣工結算、決算審計等。
第七條 政府投資工程腐敗風險防控,按照“誰投資、誰負責”,“誰建設、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腐敗風險防控責任制。
第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按照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負責政府投資工程腐敗風險防控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分類指導、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章 防控內容
第九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決策審批環節腐敗風險防控的主要內容:
(一)越權審批或核准,不按法定條件、程式、時限進行審批或核准或者以備案代替審批、核准;
(二)未通過建設用地預審、未辦理農用地轉用、未辦理土地徵收手續進行審批;未通過環評審批以及未辦理建設用地許可、建設規劃許可進行審批、核准;
(三)分拆項目進行審批、核准;
(四)違反產業政策或發展建設規划進行審批、核准;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批、核准行為。
第十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勘察、設計、預算環節腐敗風險防控的主要內容:
(一)違反規定指定勘察、設計單位和預算編制單位;
(二)勘察、設計單位和預算編制單位無資質承接業務,違法轉讓業務或出租、出藉資質給他人承接業務;
(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控制性詳細規劃、操作規程進行勘察設計;
(四)不嚴格依據施工設計圖或違反國家、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量、計價依據編制預算(攔標價);
(五)其他需要防控的風險。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投標環節腐敗風險防控的主要內容:
(一)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將應當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二)按規定應進入市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交易而未進入;
(三)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准擅自邀請招標;
(四)邀請招標的投標人不符合法定條件;
(五)應當向社會公告的招標項目,不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
(六)不按招投標檔案訂立契約或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再行訂立其他協定;
(七)放鬆對投標人的資質、資格審查,對保證投標、評標活動公正性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力;
(八)未及時依法查處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九)對租藉資質承包、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不監管或監管不力;
(十)其他需要防控的風險。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工程施工管理環節腐敗風險防控的主要內容:
(一)與評估機構串通,故意抬高或壓低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損害國家和個人利益;
(二)違反規定發放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三)不按規定程式和要求,擅自進行工程變更設計和工程量簽證;
(四)放鬆或降低安全管理標準,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等安全措施不到位,對發生的安全事故查處不力;
(五)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不及時予以查處;
(六)對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投訴,不依法進行處理;
(七)未嚴格審查工程施工企業、監理等各方責任主體和相關人員的市場準入資格;
(八)其他需要防控的風險。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竣工驗收環節腐敗風險防控的主要內容:
(一)不按工程質量、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備案契約進行驗收;
(二)對驗收中發現的工程質量缺陷,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進行處理;
(三)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資產和進行產權登記;
(四)其他需要防控的風險。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工程資金管理環節腐敗風險防控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資金未按規定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戶核算;
(二)隨意調配項目資金或改變資金用途,擠占、挪用、侵占項目資金;
(三)受特定關係人請託,不按規定程式、工程進度撥付項目資金;
(四)未經工程竣工結算審計清算工程價款和未經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批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
(五)其他需要防控的風險。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工程進度結算和竣工決算審計環節腐敗風險防控的主要內容:
(一)違反審計程式導致審計結論不合法,審計核定數據違反契約約定或違反技術標準、規範,違反工程計量規則和工程計價方法,對發現問題的定性處理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二)違反審計迴避制度或違反審計紀律,影響公正履行審計職責;
(三)自由裁量權未得到有效限制和約束;
(四)其他需要防控的風險。
第三章 防控措施
第十六條 完善政府投資工程管理體制,嚴格實行政府投資工程“決策、投資、建設、監管、使用”主體分離的制度,建立職責明確、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工程腐敗風險防控責任主體,應當建立腐敗風險防控工作體系和長效監管機制,成立腐敗風險防控組織機構,加強日常管理和監控。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工程在決策審批環節,應當重點採取以下風險防控措施:
(一)建立前期項目庫制。政府投資工程應於上年度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統一納入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庫;
(二)嚴格審批條件。項目審批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予以批准、核准或備案;
(三)廣泛諮詢論證、徵求意見。政府投資工程在決策審批過程中,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涉及本地區的重大項目,應當依法提交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四)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建立公示制度,對審批項目、許可權、辦事程式、辦理時限、責任崗位、收費標準和依據在公共場所、媒體、政府、部門網站進行公開和公示;
(五)審批項目需要多個職能部門進行審批的,依照《鄂州市行政許可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實施辦法(試行)》進行辦理;
(六)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審批手續應當在規定或承諾時限內辦理完結。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工程在勘察、設計、預算環節,應當重點採取以下風險防控措施:
(一)政府投資工程實行項目法人制;
(二)嚴格履行先勘察、後設計、再編制預算的基本建設程式;
(三)達到招標規模和標準的工程勘察、設計和預算編制服務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勘察、設計和預算編制單位(依法直接發包的特定項目除外);
(四)工程勘察、設計、預算檔案應當符合工程施工安全、質量要求和工程施工實際需要;
(五)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不得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應當符合項目批准檔案、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六)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七)編制方案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八)編制初步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檔案、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的需要;
(九)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滿足設備材料採購、非標準設備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十)實行設計圖專家審查制和設計概算審查制。政府投資工程施工設計圖委託具有圖審資質的院所專家進行審查把關,確保工程設計的科學、合理、準確;同時,由項目審批部門對設計概算進行審查,防止高估冒算和壓低失真,避免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
(十一)實行工程預算審計制。政府投資工程的工程預算應由審計部門負責審核,主要審核預算中的缺項、漏量,重項、重量,以及套用定額標準、計量規則、計價方法,對有誤的,應予以修正、糾偏。預算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入招投標程式;
(十二)設計檔案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家和供應商。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工程在招投標環節,應當重點採取以下風險防控措施:
(一)嚴格執行招投標項目範圍和標準的有關規定。按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和達到招投標標準的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招投標;
(二)嚴格規範招投標方式。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定內容,向社會公開招標信息,實行公開招標;按規定採取邀請招標的項目,應當按程式申報批准;
(三)嚴格按照規定選擇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選擇,應當在監管部門的監督下,以競爭方式產生;
(四)中標契約應當按規定提請備案,防止另行訂立違背招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契約;
(五)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六)訂立工程建設廉政契約。簽定施工契約時,應當同時訂立工程建設廉政契約,對工程建設作出廉政承諾;
(七)加強對中標人跟蹤監督檢查,發現中標人出租、出藉資質,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應依法取消中標人中標資格。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工程在施工管理環節,應當重點採取以下風險防範措施:
(一)項目施工前期涉及征地、拆遷補償的,應按規定選擇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補償標準、評估結果應向補償受益人公開;
(二)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責任制。安全許可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管,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依法處理安全責任事故;
(三)加強工程質量控制。工程質量監管部門應當督促和檢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同步監控,公開公布工程質量和進度狀況,及時處理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
(四)規範設備材料採購。政府投資工程設備材料採購,應當按照政府集中採購的有關規定,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負責實施;
(五)嚴格控制工程變更。政府投資工程嚴格實行工程變更會簽報審制。工程單次或單項變更造價占契約價5%至10%且金額50萬元以下的,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後,由投資、建設、審計、施工、監理、造價等單位會簽確認;工程單次或單項變更造價占契約價10%以上且金額50萬元以上的,應由原設計單位說明變更理由並簽字蓋章,再由投資、建設、施工、監理、造價單位會簽審核確認並重新組織招投標。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工程在資金管理環節,應當重點採取以下風險防控措施:
(一)加強預算執行力度,超出預算的,應當報原預算批覆部門審查批准;
(二)工程預算資金應當實施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戶核算,工程進度結算款實行直接支付制度;
(三)建立項目資金撥付審批制度,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應當按規定的辦法和程式審批、撥付;
(四)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按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對成本費用進行歸類核算,審查批准竣工工程財務決算;
(五)工程建設資金接受財政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在竣工驗收環節,應當重點採取以下風險防控措施:
(一)嚴格竣工驗收條件。即:已按設計要求建設完成,能夠投入使用;設計和施工質量已經質量監督部門檢驗評定;環保、消防、勞動、安全、衛生達到規定要求;建設項目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檔案驗收規定;
(二)規範竣工驗收依據。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政府投資工程,應當依據中標契約、批准的設計檔案、工程變更批准檔案和現行施工技術規範、驗收規範,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三)、加強竣工驗收監督。政府投資工程重大項目建立稽察特派員制度。由發改委牽頭,會同投資、建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工程竣工驗收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工程審計環節,應當重點採取以下風險防控措施:
(一)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程式;
(二)嚴格執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嚴格履行法定審計職責;
(三)嚴格執行審計迴避制度;
(四)保障審計工作經費;
(五)建立和嚴格執行審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工程腐敗風險防控責任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除在各自職能範圍內防控以上職責腐敗風險外,還應對受其權力影響而延伸的個人腐敗風險進行防控。主要防控措施如下:
(一)嚴禁接受或參加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有利益關係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以各種名義安排的財物、禮品或休閒娛樂活動;
(二)嚴禁借用、占用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有利益關係的任何單位或個人資金、財產;
(三)嚴禁向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有利益關係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報銷任何費用;
(四)嚴禁向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有利益關係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安排家屬、子女、親戚、朋友就業要求;
(五)嚴禁接受請託插手干預政府投資工程的招標投標、發包承包、造價諮詢、工程結算等活動。
第四章 預警處置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工程腐敗風險防控責任主體,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和工作實際,定期開展腐敗風險自查,對單位人財物管理、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收費、執紀執法等工作進行風險點排查,建立崗位風險點目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製定風險防控措施,並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工程腐敗風險防控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工程腐敗風險防控責任主體,應當根據自查、排查、監督檢查以及通過其他渠道收集的腐敗風險信息,依照黨紀條規、行政法規、廉潔自律規定、腐敗發生幾率以及可能造成的後果的嚴重程度等,依輕重分別確定腐敗風險等級為一級、二級,建立風險信息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一)對已有傾向性和苗頭性腐敗風險,定為一級風險進行預警,下發腐敗風險防控通知書,採取遏制、制止等補救措施進行防控,避免傾向性和苗頭性腐敗風險轉化成現實的腐敗風險。
(二)對已經出現的腐敗風險,定為二級風險進行預警,下發腐敗風險處置通知書,採取約談或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問責方式進行防控,防止腐敗風險轉化為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腐敗風險發生質變,轉化為腐敗違紀行為的,交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黨紀、政紀規定處理;轉化為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領域的非政府投資工程的腐敗風險防控,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