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志願者協會(英文名:ezhou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EZVA)。協會是由有志於從事社會公益服務的社會公眾和有關組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2021年10月,入選湖北省存量志願服務組織名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州市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ezhou Volunteers Association
- 類型: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地點:鄂州市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協會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熱心獻社會、真情暖人間”為宗旨,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繁榮,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鄂州市委、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鄂州市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鄂州市志願者協會(英文名:ezhou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EZV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有志於從事社會公益服務的社會公眾和有關組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熱心獻社會、真情暖人間”為宗旨,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繁榮,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鄂州市委、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共青團鄂州市委宣傳部,住所在鄂州市濱湖大廈(市政府大樓813室),郵編:436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工作任務是:
(一)培捉拘辯養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一代新人健康成長;
(二)為城鎮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嬸罪慨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三)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倡導良好社會風氣;
(四)規劃、組織志願服務活膠晚動,協調、指導全市各單位和各類型的志願者組織(含義務工作者組織)開展工作;
(五)培訓志願者;
(六)經有關部門同意開展與國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協會的交流,組織會員間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個人會員統稱為中國志願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具有奉獻精神。
(四)履行入會登記手續,接受入會輔導。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鄂州市志願者登記表》;
(二)經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或協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志願者登記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 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宣傳和推廣志願者行動;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譽祖員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可接納有關人士為本協會名譽會員。
第十五條紙院頌 根據會員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時間、表現和成效,每年定期評出先進,給予獎勵。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協會的發展規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元祝汽妹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鄂州市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和擔采棄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協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聘請協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鄂州市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共青團鄂州市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宣傳和推廣志願者行動;
(四)招募、培訓和管理志願者;
(五)策劃、組織、協調、指導開展志願者活動;
(六)起草有關檔案、議案、報告;
(七)聯繫會員和有關機構,落實協會日常工作;
(八)開展各種交流和活動;
(九)受理事會委託處理會員入會和退會事宜,辦好理事長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招募義務工作人員,負責實施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共青團鄂州市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共青團鄂州市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共青團鄂州市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鄂州市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鄂州市委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履行入會登記手續,接受入會輔導。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鄂州市志願者登記表》;
(二)經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或協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志願者登記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 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宣傳和推廣志願者行動;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可接納有關人士為本協會名譽會員。
第十五條 根據會員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時間、表現和成效,每年定期評出先進,給予獎勵。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協會的發展規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鄂州市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協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聘請協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鄂州市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共青團鄂州市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宣傳和推廣志願者行動;
(四)招募、培訓和管理志願者;
(五)策劃、組織、協調、指導開展志願者活動;
(六)起草有關檔案、議案、報告;
(七)聯繫會員和有關機構,落實協會日常工作;
(八)開展各種交流和活動;
(九)受理事會委託處理會員入會和退會事宜,辦好理事長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招募義務工作人員,負責實施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共青團鄂州市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共青團鄂州市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共青團鄂州市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鄂州市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鄂州市委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