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族殯葬的規矩很多。一般是死後立即穿好衣服,在屋裡停放一兩天,或更長的時間,冬天也有停放七八天的,婦女死後要馬上通知娘家。鄂倫春人的棺材清以前多數將粗大圓林鑿空作成。
1985年7月,湯旺河林業局翁翠林場戶籍員董樹江打獵時,在烏雲河上游左岸1.5公里處的石壁洞內發現一具鄂倫春族“船形棺”(即將紅松原木用刀斧砍成船形)。內葬一披甲鄂倫春,陪葬物有兩把佩刀,一精製鐵皮腰帶、箭桿、鑿形鐵簇各1,樺皮笸籮、樺皮筒各1,還有鳴鏑葫蘆,家織布殘片,狍皮衣殘片,魚具等。證明縣內鄂倫春族獨木懸棺葬俗由來已久。民國以後,裝殮壽木多用木板釘制,也有用柳條編制。倘若人死在屯鎮附近,還有買壽木裝殮的。入殮時,男人除把部分遺物,如衣服、馬具、菸袋放進外,還要做個木刀放在棺材內;女人入殮時要把她生前用過的熟皮工具和針線盒放進棺材。據說,從前鄂族五代以內的家庭都有共同的墓地,但後來大家族逐漸被小家庭代替,併到處移動,共同墓地就沒有了。遊獵在烏雲河至嘉蔭河流域的鄂倫春人已經三四代沒有共同墓地。鄂倫春族有土葬、風葬、火葬3種殯葬形式,大多數是直接土葬。在出獵中或去其它地方死在那裡,因交通不便,不能馬上運回屍體,就暫時風葬在那裡。所謂“風葬”,就是把死人用筐籠或樺樹皮盛裹後架在樹上,過一二年,再招集親友聚集樹下,把屍骨取下裝進棺材,名叫“納骨屍”。火葬僅限於孕婦,他們認為孕婦死後不燒掉,會回來撫育嬰兒,危害活人。出殯時須請薩滿褥告,以驅逐死者的靈魂。下葬時棺材頭朝西北,腳朝東南。葬後3天,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到墓前燒紙,並在每年的除夕給死者燒一次紙。老年人死後,3年以內每年都要供祭,最隆重的是周年祭,死者親友都來參加祭祀。其子女及氏族五代以內的近親,要戴孝致哀。如死者是女人,留有子女,其丈夫戴孝3個月,沒有子女的只戴孝7天。如死者是男子,其妻和子女必須戴孝3年,服喪期間不理髮,不穿新衣裳,不參加娛樂活動,不同人吵架,不再娶嫁。服喪期滿後,服喪者本人不能自己脫掉孝衣,需請其他氏族的一男一女幫助脫掉孝衣。建國後,鄂族的葬禮十分簡單,死後入殮,一般在第二天下葬,對鰥、寡及子女也沒有多少約束。近年他們的葬禮基本同於漢族。鄂倫春族有兄死後弟妻其嫂的風俗,現在還保留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