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縣國土資源局

都昌縣國土資源局下設人秘股、法規監察股、土地利用股、地籍管理股、礦產開發管理股、耕地保護股六個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律,研究擬訂全縣關於土地和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都昌縣國土資源局
  • 地區:都昌縣
  • 隸屬:都昌縣人民政府
  • 內設:人秘股、法規監察股
機構設定,機構職能,

機構設定

人秘股、法規監察股、土地利用股、地籍管理股、礦產開發管理股、耕地保護股.

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2、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後備資源開發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並對其進行審核;編制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產資源保護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3、監督檢查全縣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案件,依法組織有關行政複議、聽證、行政訴訟活動。
4、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劃定基本農業田保護區。指導並組織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工作,對耕地開發復墾進行監督、檢查、驗收,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確保全縣耕地總量不減少.
5、依法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城鄉地政和地籍工作;擬定全縣地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並指導鄉鎮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土地分等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指導全縣基準地價調整修訂工作,負責縣區基準地價調整修訂,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6、負責對全縣集體土地徵用和農用地轉用進行審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承擔全縣國有土地劃撥、出讓工作。
7、統一管理和監督國土資源資產和市場;組織和指導土地收購儲備、交易工作;負責制定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和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交易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費徵收管理;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規範礦業權市場、組織開展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整頓與維護;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依法收取和管理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9、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城市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並對地質遺蹟的管理實施監督。
10、依法統一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工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和地籍測繪規劃;管理全縣土地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 管理測繪任務登記; 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依法管理測繪市場,對在本行政區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本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縣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11、組織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科技工作;提出深化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和國土資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測繪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
12、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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