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憑由司

宋代三司內部具有審計職能的機構還有都憑由司(後並歸都理欠司)。《宋史》卷162《職官二》記載:“都憑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視無虛謬,則印署而還之,支訖,復據數送勾而銷破之。”可見,凡鹽鐵、度支、戶部三部所支官物,皆經審核其憑由無誤,則蓋印簽發予以支領;有關機構支付後,再據其數報請核註銷。說明都憑由司具有事前和事後審計兩種職能,並審計憑證,而不同於三部勾院、都磨勘司的賬簿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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