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

根據《中共蘇仙區委蘇仙區人民政府關於蘇仙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蘇委〔2010〕15號)和《中共蘇仙區委蘇仙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仙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10〕16號),設立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以下簡稱“區水利局”),為蘇仙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
  • 職責: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等
  • 簡介:蘇仙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內設機構: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人事股等
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能

一、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的職責。
(二)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加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水土流失的防範和治理。
(四)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
(六)加強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區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擬訂全區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區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提出國家、省、市及區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普查和調查評價。負責全區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擬定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取得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區節約用水規劃,執行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湖泊、水庫及河口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徵收制度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指導全區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對水利資金的使用和局屬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指導水利經濟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協調、協助區政府裁決跨鄉鎮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區水利隊伍建設,指導全區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承擔水利水電技術成果鑑定、新科技推廣和科技培訓,為實施有關技術標準提供指導服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機關設5個內設機構:
(一)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秘、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綜合、保密、保衛、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宣傳、督查督辦、接待、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協調區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本局和本局起草的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管理有關工作。
(二)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機構編制、考核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培訓、外事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利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水利體制改革與水利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計畫財務股
研究提出全區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建議計畫;組織編制全區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協調有關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指導全區水利規劃編制工作;編制水利部門預算;管理局機關財務、資產,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承擔區直水利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全區水利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的統一管理。
(四)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水資源股
負責全區水資源統一管理與保護;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擬定水利行政執法工作規劃,組織指導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水事違法案件;協調各鄉鎮之間水事糾紛;承擔水利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業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指導涉水工程、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河道管理工作。
(五)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水土保持股
承擔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組織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專項驗收工作,負責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負責全區水土流失監測及其管理工作,組織全區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全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管理工作,組織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徵收制度的實施。

人員編制

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區水資源管理局局長1名(高配副科級),區水土保持局局長1名(高配副科級)。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區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蘇仙分局對水環境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區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蘇仙分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區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職責分工。根據《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區發展和改革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水電站的立項(核准)工作;區水利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水電站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批及工程驗收工作。
(四)郴州市蘇仙區水利建設管理站(郴州市蘇仙區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股級,為區水利局直屬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7名,設站長1名、副站長2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區水利基本建設管理,負責水利水電工程新(擴)建設工程、除險保全工程的規劃、申報和建設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在建和新建項目審查報批工作,對全區水利建設進行管理監督和對水利工程項目發包、承包招標工作及全區大小水利工程項目、工程進度、質量、獎金使用情況跟蹤專項檢查等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建設與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組織指導全區江、河、湖、庫、河中灘涂等水域及岸線的治理和開發;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組織協調流域開發工作;負責組織較大水利工程環境評價報告的初審並報批;組織指導防洪規劃工作,對小型水電站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組織指導並實施水庫、水電站大壩等安全監管;負責全區水利水電基建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全區機電排灌建設;指導水利綜合經營工作。
(五)郴州市蘇仙區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站,股級,為區水利局直屬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設站長1名、副站長1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對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查、核准或審批;負責監督、檢查區小水電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與農村水電電氣化縣建設、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等農村水電建設項目有關的工作;負責全區小水電的技術改造、新技術推廣等工作;負責水電站職工的技術培訓工作。
(六)郴州市蘇仙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郴州市蘇仙區水利物質管理站),副科級,為歸口區水利局管理的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主要職責是: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執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示、調度命令;協調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的工作;負責全區防汛抗旱工作的宣傳發動,督促落實防汛抗旱責任制;負責區級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和管理,督促全區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工作;指導全區防汛搶險隊伍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防汛搶險技術業務培訓;在緊急防汛期,負責轄區內徵調抗洪搶險物資,調度抗洪搶險隊伍和資金;負責組織防汛抗旱會商工作,對外發布汛情公告;負責水旱災害的統計、核查和發布水旱災害隱患,參與抗災救災工作;組織實施全區防汛抗旱指揮信息系統建設;負責提出防汛抗旱和防汛應急等專項資金的計畫申報和安排意見;參與全區水利建設有關工作的督導檢查。
(七)管理區移民開發局、區柳泉水庫管理所、區長青水庫管理所、區大頭壠灌區水管總站。指導、監督有關法規政策和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統籌組織、指導、協調水利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並按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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