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郴州市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地址:郴州市北湖區南嶺大道27號
  • 辦公時間:8:00-12:00 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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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根據《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郴州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郴委〔2010〕5號)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郴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郴委〔2010〕6號),設立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能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局的職責和市房產管理局有關組織擬訂房產開發和管理政策、計畫並指導監督實施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組織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職責劃入市房產管理局,相關的事務性技術性工作委託市房產管理局承擔。
(三)委託市房產管理局承擔全市有關房產開發和管理工作。
(四)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五)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六)加強住房保障職責,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村鎮建設管理職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加強和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城鄉建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牽頭推進新型城市化戰略的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推進新型城市化、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及相關的地方規範性政策檔案並指導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組織擬訂全市房產開發和管理政策、計畫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編制全市城鎮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和資金監管的有關工作。指導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規範保障性住房的經營管理。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負責保障性建設項目的報建審批。負責市城市規劃區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布局及相關管理辦法的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推動城鎮住宅建設,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住房供應政策的實施。
(四)組織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現行標準、規範規程、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研究制定我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技術措施、定額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或參與制定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或參與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和建設用地指標。
(五)承擔全市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協調和組織實施的有關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安全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審查。指導監督施工圖技術性審查。負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六)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承擔全市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貫徹國家、省有關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法律、法規。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勘察設計諮詢、工程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辦法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勞保統籌等工作,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承擔全市範圍內建築、勘察、設計、建築企業施工安裝、建築裝修裝飾以及建設監理、建設檢測等從業機構的資質審核、報批工作,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交易活動。
(七)承擔全市建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辦法和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報建和施工許可證的審核審批。負責建設監理、工程技術、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及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的建設,組織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組織制定全市建築節能辦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制定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開發利用,管理行業科技成果。
(十)承擔推進全市城鎮減排的責任。組織實施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重大減排項目實施,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參與全市世界(國家)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遺產、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市防洪、人防工程建設、過境公路、鐵路建設的協調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選址定點、計畫立項等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建設及鄉、鎮、村莊建設工作。
(十二)擬訂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建設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三)承擔城市建設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承擔城市城建規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系統所屬各單位財務計畫的審核報批和內審工作。
(十四)承擔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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