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機構沿革,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沿革
1979年7月在縣計畫委員會設立環境保護辦公室,由計委第一副主任兼職辦公室主任。1982年2月,歸口建委管理。1984年11月設立環境監測站。1987年1月,環保辦從建委院內遷至郯西路108號(現98號),獨立辦公。1990年7月,縣環保辦更名為郯城縣環境保護局,同時升格為正科級單位。環保局下設辦公室、綜治辦等18個科室,在職職工80人。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我縣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擬定和監督實施省、市、縣確定的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棄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規範性檔案;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全縣環境問題;調查處理較大影響的環境污染糾紛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蘇魯邊界和縣內地區間的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縣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排污費徵收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發布城市和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組織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
(六)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及省、市的規定審核、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源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縣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負責全縣輻射、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縣內放射性設施環境安實行監督管理;對全縣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全縣環境問題;調查處理較大影響的環境污染糾紛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蘇魯邊界和縣內地區間的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縣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排污費徵收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發布城市和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組織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
(六)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及省、市的規定審核、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源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縣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負責全縣輻射、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縣內放射性設施環境安實行監督管理;對全縣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環保局下設辦公室、人事科、環境監察大隊綜合科、環境監察大隊開發區中隊、環境監察大隊李莊中隊、環境監察大隊一中隊、環境監察大隊二中隊、環境監察大隊三中隊、環境影響評價科、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態保護科、監測站、自動監測站、規劃與財務科、應急辦、車管科、監察室、綜治辦等18個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