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縣政府負責城市管理的縣政府行政執法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郯城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職能:負責城市管理的縣政府行政執法
- 地點:郯城縣
- 類型:政府部門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
機構簡介
2004年2月,郯城縣組建城市管理局,將建設局下屬監察大隊、環衛所、園林所、規劃所、路燈所5個單位整體劃轉城市管理局。2005年1月,又成立了郯城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城管局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2007年4月,因縣規劃局成立,城管執法局將規划行政處罰權劃轉。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省市關於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定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城市空間內各類戶外廣告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體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
(八)行使文化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批准或未領取文化經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文化娛樂經營,以及擅自擴大核定經營範圍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破壞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道路上違章放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或拒絕將車輛移走的,可以鎖定機動車車輪或者將車輛拖至不妨礙交通或指定的地點。
(十)行使城區河道管理以及內陸漁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反規定捕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參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對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發現的建設、環境保護、工商、水利、公安、交通等方面的違規審批事項向有關部門提出糾正建議和參與處理意見。
(十二)負責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