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錄錄故意傷害案

郭錄錄故意傷害案

郭錄錄故意傷害案是2014年12月19日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錄錄故意傷害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2月19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故意傷害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故意傷害罪。

案例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豐刑初字第2279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1。系本案被害人。
訴訟代理人陳博、肖慶斌,北京市聞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郭錄錄。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4]18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錄錄犯故意傷害罪,於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1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唐曉慶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1及其訴訟代理人陳博、肖慶斌,被告人郭錄錄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4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郭錄錄夥同王×、陳×(均另案起訴)等人,在本市豐臺區大紅門月色天使歌廳外,因瑣事毆打被害人董×1、唐×,致被害人董×1急性血性腹膜炎、腹腔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小腸系膜挫裂傷、腹膜後小血腫、面部挫傷、右外耳皮裂傷、鼻骨骨折,達到休克中度,經鑑定,其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致被害人唐×頸部小範圍軟組織損傷,經鑑定其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被告人郭錄錄於2014年8月15日被山西省垣曲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抓獲。
並提供下列證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物證及法醫學鑑定意見書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錄錄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原告人董×1要求被告人郭錄錄連帶王×、陳×賠償其醫療費34358.68元、護理費9000元、誤工費34500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1300元、營養費2000元、就醫交通費500元,總計81658.68元。
被告人郭錄錄對於起訴書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不持異議,但辯稱當時自己只是跟著陳×下樓,具體什麼事我不清楚,後來陳×給王×打電話,他們就來了,王×帶人來了後就對車裡的人拳打腳踢,我沒有參與打人。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郭錄錄夥同王×、陳×(均另案起訴)等人,在本市豐臺區大紅門月色天使歌廳外,因瑣事毆打被害人董×1、唐×,致被害人董×1急性血性腹膜炎、腹腔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小腸系膜挫裂傷、腹膜後小血腫、面部挫傷、右外耳皮裂傷、鼻骨骨折,達到休克中度,經鑑定,其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致被害人唐×頸部小範圍軟組織損傷,經鑑定其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被告人郭錄錄於2014年8月15日被山西省垣曲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抓獲。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1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34358.68元、護理費9000元、誤工費34500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1300元、營養費2000元、就醫交通費500元,總計81658.68元。
同案陳×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1達成調解,賠償董×1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董×1在訴訟中放棄陳×連帶賠償的訴訟請求,並對其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此項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被害人董×1陳述及其辨認筆錄:2014年1月3日晚22時許,我朋友董×2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幫她搬家,之後我和鄭×、唐×一起開車到了月色天使歌廳接董×2,鄭×開車,我坐在副駕駛,唐×坐後面。我們到了之後我就給董×2打電話說我們到了,之後董×2就出來了,我就招呼她上車,跟董×2一起還有兩個男子,其中一個也上了車,另一個沒有上車。我們準備走的時候,這兩個男子不讓我們走,上車的男子就打電話,之後從月色天使歌廳里就出來十個左右的男子,其中一個我認識,叫王海洋,他們過來之後有兩個人就把我從車上拽下來,什麼都沒說就開始打我,之後的事兒我就不知道了。
經其辨認王海洋就是當天對其進行毆打的王×。
2、被害人唐×陳述:2014年1月3日20時許,我和鄭×幫董×1去接個人,幫那個人搬家。鄭×開車拉著我倆去了月色天使KTV接一個叫丟丟的女子,具體情況董×1沒有說,路上他接了那個女孩的電話,電話里好像說有人不讓她走之類的話,我們到了月色天使KTV門口時,那個叫丟丟的女孩已經在門口等著了,我們停車之後她就上車了,丟丟上車之後坐在了右后座,剛說了句開車,車還沒啟動,車的右側兩個門就被人拉開了,有人將丟丟和坐在副駕駛的董×1拉下車,當時我看到董×1下車後有人指著董×1說就你啊,然後就給了董×1一個嘴巴,其他人開始對董×1和丟丟拳打腳踢,我見狀趕緊下車去拉架。這時才看清現場有六七個人,有一個人打了丟丟一個嘴巴,丟丟倒地後那人又扯她的頭髮,另外有四五個人圍著董×1拳打腳踢,我見董×1被打,就沒再看丟丟,上去幫董×1拉架,有個人掐著我脖子把我推到一邊,然後又過來兩個人和他一起打我,我掙脫之後又去幫董×1。這時已經又來了好多人圍著,我第二次去找董×1時有幾個打人的人已經跑了,並且把丟丟架走了,還有幾個人指著倒地的董×1讓我把他弄走,此時董×1已經說不出話了,我把董×1抱到路邊之後打電話報警,打人者趁亂都跑了,然後我就打了一輛車把董×1送到博愛醫院了。
3、證×1證言:2014年1月3日晚上22時許,董×1讓我和唐×幫一個朋友搬家,我就開車帶著他們去了月色天使KTV接人。到了之後看到門口站著一個女子,那個女子走過來,上車準備走的時候,過來兩個男子,一個拉著我車前門,一個拉後門,具體說什麼我記不清了,大概意思就是不讓走。我記不清誰打的電話,好像說叫人過來的意思,過了一會兒來了好多人,具體來多少人我也沒看清楚,我覺得最少也有十多個人。這些人來了後就把董×1、那名女子,還有唐×拉到車下,我好像聽到有人說了聲打,他們這些人就開始打董×1和唐×,他們主要打董×1,唐×勸架也被打了,我看他們人太多,我就開車跑了。
4、證×2證言:1月3日晚上11點多,王海洋帶我們在豐臺月色天使歌廳玩,我不想和他們一起,我怕王海洋不讓我走,所以我在衛生間給我朋友董×1打電話,我讓他過來接我,他就過來了。過了幾分鐘,董×1他們說快到了,然後我說去廁所,就出了歌廳,看到董×1他們是開車過來的,車裡有董×1、董×1的朋友,還有司機。我剛上車坐在后座上,這時陳×和郭錄錄就過來把車攔住了,不讓我們走,郭錄錄還上了車,坐在我旁邊,陳×站在副駕駛邊上給王海洋打電話,緊接著王海洋和耗子、東子、樂樂就過來了。之後王海洋說直接把他們拽下來,陳×就把坐在副駕駛的董×1拽下來,董×1的朋友坐在我邊上,他是誰拽下來的我沒看見,郭錄錄把我拽下車後司機就開車走了。之後王海洋他們就開始對董×1他們拳打腳踢,我當時在邊上,王海洋、陳×、郭錄錄、耗子、東子、樂樂都動手了,他們輪番打這兩個人,打了有五分鐘。王海洋過來打了我頭部一拳,把我打倒了,後來又扇了我幾耳光,還掐我脖子,當時把我掐暈了,王海洋說快走,郭錄錄就背著我去了億萌賓館。
5、證人劉×證言:當天晚上,我、董×2、王×、陳×、耗子、東子、浩然、郭錄錄、小寶,還有幾個女的在月色天使歌廳玩。後來不知道為什麼在歌廳里董×2和王×吵架了,過了一會兒王×帶人出去了,沒多長時間就回來了,陳×跟我說是董×2叫人去賓館把她的東西拿走,王×過去等對方,但是沒等著。後來陳×和董×2不知道去哪了,我正要找他,這時候陳×給我打電話,說讓王×接電話,王×接完電話沒說什麼,把電話給我之後就出去了,其他人也跟著出去了,我在後面把他們的東西都拿上了。等我出去之後看到王×這邊有個男的,是誰不清楚,他拉著對方一個男的,沒動手,一個男的用手抱著頭躺在地上,個不高,郭錄錄在邊上,沒看見他動手,王×拽著董×2往東邊走,怎么拽的沒看清,我們也跟著往東邊走。當時我走在最後面,我聽到有人跟郭錄錄說踹人別踹頭。
6、證人王×證言:當天我們一起去吃飯唱歌,當時有我、董×2、陳×、劉×、耗子、樂樂、東子、郭錄錄,還有誰我記不清了。陳×跟我說董×2找人來接她,我就讓陳×和郭錄錄出去看看,沒發現人就回來了。過了有半小時,陳×和郭錄錄發現董×2往外走,他倆就跟著,到外面發現確實有男的等她,陳×就打電話告訴我,我就叫上其他人出去了。我問董×2什麼意思,她不說話,我開始打董×2,其他人在另外一邊打來接董×2的兩個男的,當時應該有郭錄錄、陳×、耗子、東子、樂樂,但具體怎么打的我沒看清,打了有兩三分鐘,對方被打成什麼樣我沒看清,後來我們就跑了。
7、證人陳×證言:當天取完錢我把錢交給王海洋,我們就去月色天使歌廳唱歌,當時有我、王海洋、丟丟、劉×、郭錄錄、耗子、樂樂、王海洋的弟弟王濤,還有王海洋的幾個朋友。在唱歌期間,丟丟好像給朋友打電話要人來接她,還要去賓館拿東西,我就把這事告訴王海洋了,王海洋讓我們跟他去賓館找對方,要揍對方。我們到賓館沒找到人又回到了歌廳,王海洋讓我和郭錄錄看著丟丟,大概十點多丟丟出去了,我和郭錄錄就跟在後面,後丟丟進了一輛小車裡,車裡有3個男的。丟丟上車和對方說話,車門沒關。我說你們等一會兒,等王海洋下來,對方男的說沒事。郭錄錄給王海洋打電話,王海洋就帶著耗子、東子,還有誰我記不清了,王海洋過來把后座上的那個男的拉下車,然後推那個男的。這時副駕駛的男的也下車了,耗子、東子、郭錄錄就開始打后座的男的,不知道誰把那人踹倒了,踹倒之後耗子、東子、郭錄錄繼續用腳踹對方,那男的被打躺在地上,臨走時,郭錄錄還踹了那男的頭部一腳,然後我們就離開了,我就回老家了。
8、被告人郭錄錄供述:王×他們敲詐別人14000元後沒幾天,具體日期記不清了,王×、樂樂、陳×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月色天使歌廳玩。大概在晚上11點左右,陳×讓我跟他出去一趟,我跟他就出了歌廳,然後來到一輛車邊上,接著把副駕駛的門拉開,跟副駕駛的男的說了一句話,說什麼沒聽清,過了一會兒,王×就帶著幾個人過來了,不知是誰拽了我一下,把我拽到一邊,有人打了我右眼一拳,把我打暈了,等我回過神,王×他們已經打起來了,當時我看到王×、陳×在打對方一個男的,都是拳打腳踢,沒看見有人拿東西,打了有兩分鐘,把那個男的打倒在地了,其他人乾什麼我沒注意看,後來陳×拉著我跑了。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打架,我也不清楚原因。
9、北京盛唐司法鑑定所法醫臨床學鑑定意見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診斷證明書證實:被害人董×1、唐×在受傷後就診情況,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董×1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被害人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10、破案報告、到案經過證實該案的破獲情況。
1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1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博愛醫院檢查報告、會診單、交費單、現金收據、門診收據票據、住院費用清單、診斷證明書,打車費發票、公車票,北京潤達滙豐汽車維修中心誤工證明等證據證實其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證據之間相互印證部分足以認定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錄錄無視國家法律,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微傷,其行為亦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錄錄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錄錄對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1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與共同致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1放棄了共同致害人陳×的賠償責任,故被告人郭錄錄與另一共同致害人王×應在其相應的賠償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關於被告人郭錄錄的當庭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本案的證據包括同案王×、陳×供述證實郭錄錄共同參與毆打;被害人董×1、唐×、證×2、證×1證言均能夠證實郭錄錄夥同陳×阻止上述人員離開,並通知了王×,王×帶領多人到現場對董×1、唐×進行毆打,證人劉×證言能夠證實在現場聽到其他參與毆打人指責郭錄錄下手太重,故上述證據能夠形成完成的證據鏈條,證實郭錄錄存在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並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故對郭錄錄當庭辯解及本院不予採納;鑒於其對於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故本院在量刑時予以適當考慮。為嚴肅國家法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錄錄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33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郭錄錄連帶共同致害人王×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1經濟損失人民幣五萬四千四百三十九元一角二分。(此款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張亞林
人民陪審員李煜昌
人民陪審員申燕豐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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