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政峰,福建人,合生源財礦業投資(北京)有限公司的業務經理,負責該公司的很多重要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政峰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性別:男
人物簡介,相關事件,
人物簡介
合生源財是一家由廣東、福建同鄉合資投資礦業的公司。
相關事件
郭政峰沒想到自己投資煤礦會被騙4100萬元,更沒想到的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經偵大隊的幹警在不到4個月,100多天的時間裡就將案件情況基本搞清,並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在2008年之後那段煤老闆幾乎成了中國富豪代名詞的日子裡,以郭政峰為代表的粵閩投資人迅速將投資的觸角轉到了礦業投資中,但是手握現金的郭政峰對於投資礦業兩眼一抹黑,這時呂建岷的出現讓郭政峰自以為看到了曙光。
2009年夏,郭政峰經人介紹認識了自稱是山西渾源水快流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水快流公司)老闆的呂建岷,呂建岷自稱水快流有4000餘畝露天煤礦,且證照齊全,可以將其中1000畝礦區承包給合生源財開採。兩人一拍即合,合生源財與呂建岷迅速簽訂了相關契約,並在不久後將4100萬元承包款項打到了呂建岷個人賬戶及其指定的其他賬戶上。“當時只覺得好不容易找到了資源,就怕有什麼變故,恨不得越早簽約越好。”郭政峰介紹。
在契約簽訂後,合生源財投入數千萬元購買設備,準備進行開採。2011年5月,合生源財突然收到了一份來自於山西冠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冠融)的《告知函》,其中聲明自己才是水快流公司的控股股東,水快流公司的證照及印鑑均在其手中。
“一下子傻了。”郭政峰馬上與山西冠融聯繫,核實情況,通過與山西冠融及其他知情人的溝通,郭政峰才逐漸了解了呂建岷這個被包裝成“煤礦大鱷”背後的貓膩。
山西省開始整合煤炭資源之初,呂建岷與其他兩個自然人股東共同組建了水快流公司,整合了不少煤礦資源,其中呂建岷擁有40%股份,而其他兩位股東各擁有30%股份。但是由於除呂建岷外的另外兩個自然人股東一個負責跑各主管部門,另一個則是北京人,兩人都有自己的生意,無法在當地常駐,水快流公司的經營大權逐漸被呂建岷一人包攬。“當時兩個股東別說分紅,連礦上的情況都不知道。介紹其中一個股東與呂建岷認識的人是呂建岷的一個親戚,知道呂建岷這種行為後,與呂建岷都鬧翻了。”一位知情人介紹。
在這樣的情形下,除呂建岷之外的兩位自然人股東將自己手中合計60%的股份出售給了山西冠融,山西冠融成為控股股東後卻發現水快流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在呂建岷手中,自己公司派出的人員連煤礦都進不去。
隨著山西煤礦整合的力度加大,水快流公司也被列入整合名單。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於2009年6月22日下發了名為《關於的批覆》的檔案,水快流公司也要進行整合,整合後名稱暫定為“山西渾源金岷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岷煤業),其中國有股占51%股份,原水快流公司股東占49%股份。
在這一方案上報山西省工商局備案註冊時,熟悉山西當地叢林規則的呂建岷卻托人將上報檔案中原水快流公司所有股東占49%股份的表述改成了原水快流公司股東呂建岷占49%股份。“他就是想把別人的錢全裝到自己的口袋裡。”該事件的一位知情人介紹。
在了解情況時,郭政峰發現水快流公司營業期限自2008年9月26日至2009年4月30日止,其經營範圍為“資源整合技改擴建相關服務(不包含煤炭開採)”,而整合之後的金岷煤業的經營範圍依然是資源整合技改擴建相關服務(不包含煤炭開採)。“當時呂建岷說水快流公司證照齊全我們才敢和他合作的,現在才知道水快流公司連煤炭開採的資格都沒有。”郭政峰介紹。
更嚴重的是,在2009年夏天呂建岷與合生源財談判到2009年11月6日呂建岷與合生源財正式簽署協定時,水快流公司一直處於被重組整合狀態中。“重組狀態下的水快流公司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法人資格,知道內情的呂建岷卻以水快流公司的名義跟我們簽署協定,根本就是存心騙我們。”郭政峰想起這事就後悔不迭:“承包費用與前期投入加起來已經花了1億多元,這個當上的太大了。”
“呂建岷承包給我們的1000畝煤礦中,有300畝在北花峪礦區,2011年2月我們去渾源當地開採的時候被渾源國土資源及煤管部門叫停,這時候我們才知道,這300畝煤礦只有60多畝在礦界內,其餘200多畝都是礦界外的農耕地。把沒有在礦界內的土地賣給我們,也就是把根本不屬於他的東西說成是他的賣給別人,這不是詐欺是什麼?”郭政峰介紹。
合生源財與呂建岷多次溝通無效後,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經偵大隊報了案,公安機關於2012年5月正式立案,在不到4個月的時間內詳細了解了案情,並於2012年9月2日以涉嫌“契約詐欺罪”將犯罪嫌疑人呂建岷刑事拘留。“要不是公安機關動作快,我們這些外地人在山西當地對呂建岷一點辦法都沒有。”郭政峰介紹。
一位法律業內專業人士表示,犯罪嫌疑人呂建岷謊稱自己是水快流公司老闆,謊稱水快流公司擁有可開採的露天煤礦且手續齊全,並通過以上行為致使合生源財產生錯誤認識,為獲取經濟利益與其簽署契約,並向其個人賬戶及其指定的賬戶支付巨額契約款項4100萬元。從目前情況看,犯罪嫌疑人完全沒有履約能力與履約意願,具有明顯的非法騙取被害單位合生源財財物的主觀動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述契約詐欺罪和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