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富青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開封
- 出生日期:1962
- 職業:研究生導師
- 代表作品:《合夥企業法論》
- 性別:男
研究領域,研究成果,主要論著,主要論文,負責主持的科研項目,主要學術觀點,
研究領域
郭富青教授自1986年留校任教以來,長期從事商法學、經濟法學的教學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領域包括:企業、公司法、商法基本理論、合作社組織運作的法律機制及經濟法基礎理論;尤其致力於企業法、公司法領域的理論與實務研究,有較深的造詣。
研究成果
主要論著
《中國非公司企業法研究》、《合夥企業法論》、《商法學案例教程》、《公司法教程》、《企業法》等10部。
主要論文
曾在《法律科學》、《法商研究》、《比較法研究》、《法學》、《甘肅政法學院學報》、《河北法學》、《社會科學家》等刊物公開發表法學專業論文近60篇。
其中:
《建立中國拍賣法律制度初探》(《法商研究》1995年第1期)榮獲1996年中國社會科院法學研究所舉辦的“中國法治之路”青年法學論文優秀獎;
《論現代企業集團組織運行的法律機制》榮獲1998年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優秀論文三等獎;《建立中國商事信用法律制度體系及營造社會信用環境的思考》榮獲2002年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優秀論文三等獎;
《論商法的立法模式》榮獲2004年中國法學會頒發的中國商法學研究會青年優秀論文二等獎。
《地名資源商業化開發的法律秩序研究》榮獲2007年陝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
負責主持的科研項目
“合夥企業法律問題研究”(1998年校級重點科研項目),
“秦地名人文資源開發的法律秩序研究”(2004年陝西省教育廳科研項目),
“經濟法基本範疇研究:社會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權利”(2004年校級科研項目),
“商法的技術品格研究”(2008年陝西省教育廳科研項目)。
主要學術觀點
一、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當是法律規範、功能齊備、統一協調的有機系統。這一體系包括內容體系、形式體系和功能體系。其構造為:產權法、市場組織法、交易行為法、市場管理法和社會保障法。
二、公司、企業之間的併購必須依賴於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法制環境,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法律體系,突出保護中小投資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反對經濟壟斷。
三、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兩種體例在價值理念層面上並不存在衝突。在現代社會這兩種體例實質上代表兩種立法技術,無論哪種體例均不能否定商法獨立地客觀存在;兩種體例並無優劣之分,重要的是只要與該國的法制傳統和法律體制相適應,便是一種最優的立法選擇。中國商法體系的完善應當從實質意義上的商法體系出發,以單行商事立法作為構成元素,通過立法規劃和法律彙編的形式使之互相協調統一。
四、中國小股東利益保護的制度措施已經體系化。一些保護措施之間可能存在理論基礎上的矛盾,因而運作機制迥異;另有一些措施之間可能存在功能重疊或接近,具有可替代性。因此,立法、司法和公司治理方面必須注意協調,機制衝突者不能並用,功能重疊或接近者則可以替代適用,靈活司法。
五、合作社公司化發展的傾向已經使其成為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態。中國應採取制定統一的合作法與特殊的專門合作社法相結合的模式,完善合作社立法及其體系。合作社把大小企業的優勢有機地結合起來,其主要的經營方式是“分散寓於集中,集中寓於分散”,統、分兩個層次的經營相輔相成。這種雙層經營體制是中國實現農業專業化和產業化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