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伯雄

郭伯雄

郭伯雄,男,漢族,1942年7月生,陝西禮泉人,1963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58年8月參加工作,1961年8月入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學院完成班畢業,大專學歷。上將軍銜。

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2016年7月25日,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的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剝奪上將軍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伯雄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陝西禮泉
  • 出生日期:1942年7月
  • 職業:軍人
  • 畢業院校: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學院
  • 主要成就:曾任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員
人物履歷,擔任職務,人物事件,接受調查,開除黨籍,審查起訴,判處無期,人物評論,

人物履歷

1958—1961年 陝西興平縣四零八廠工人
1961—1964年 陸軍第十九軍五十五師一六四團八連戰士、副班長、班長;
1964—1965年 陸軍第十九軍五十五師一六四團八連排長;
1965—1966年 陸軍第十九軍五十五師一六四團政治處宣傳股幹事
1966—1970年 陸軍第十九軍五十五師一六四團司令部作訓股參謀;
1970—1971年 陸軍第十九軍五十五師一六四團司令部作訓股股長;
1971—1981年 陸軍第十九軍司令部作訓處參謀、副處長、處長;
1981—1982年 陸軍第十九軍五十五師參謀長;
1982—1983年蘭州軍區司令部作戰部副部長(1981—1983 解放軍軍事學院學習);
1983—1985年 陸軍第十九軍參謀長;
1985—1990年 蘭州軍區副參謀長;
1990—1993年 陸軍第四十七集團軍軍長;
1993—1997年 北京軍區副司令員;
1997—1999年 蘭州軍區司令員、軍區黨委副書記;
1999—2002年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解放軍常務副總參謀長、總參謀部黨委副書記;
2002—2003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
2003—2013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至2012年11月),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至2012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至2013年3月)。

擔任職務

中共第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六屆、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十五屆四中全會增補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任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
十六屆一中全會任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任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十七屆一中全會任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任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5年4月9日,中共中央依照黨的紀律條例,決定對郭伯雄進行組織調查。經查,郭伯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職務晉升等方面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賄賂,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涉嫌受賄犯罪,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開除黨籍

2015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對郭伯雄組織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決定給予郭伯雄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嚴重受賄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軍事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2016年4月5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涉嫌受賄犯罪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軍事檢察院依法查明,郭伯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或調整提供幫助,直接和通過家人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郭伯雄對涉嫌受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6年5月3日,軍事法院對軍事檢察院指控郭伯雄涉嫌受賄案立案。案件審理中,軍事法院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確保案件裁判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鑒於案件中一些犯罪事實證據涉及軍事秘密,依法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

判處無期

2016年7月25日,軍事法院依法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郭伯雄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的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剝奪上將軍銜。

人物評論

民不容貪,法不允腐。2016年7月25日,軍事法院依法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對這一案件的依法審理,再次彰顯了黨中央從嚴治黨、從嚴治軍的堅決態度,猛藥去疴、刮骨療毒的堅強勇氣,依法反腐、除惡務盡的堅定決心。
縱觀郭伯雄一案,從依法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到依法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整個過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貫穿著“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基本理念。一樁樁反腐案件傳遞出一個共同的信號:黨內和軍內絕不允許有特殊黨員,法治之下絕沒有免罪的“丹書鐵券”,任何人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人民日報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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