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服務自律公約

《部落格服務自律公約》是中國大陸政府“為規範網際網路部落格服務,促進部落格服務有序發展”而制定的公約,於2007年8月21日公布。所謂“部落格”,就是台灣的“部落格”或香港的“網誌”。公約共有條款19條,分成四章,包括:總則、自律條款、公約的執行及附則四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部落格服務自律公約
  • 公布日期:2007年8月21日公布
  • 目的:為規範網際網路部落格服務
  • 地點:中國大陸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自律條款,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第四章 附則,具體解釋,總則及附則,自律條款,服務協定及實名註冊,創作環境、內容及回應的規範,公約的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際網路部落格服務,促進部落格服務有序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部落格,是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給用戶的自主網路空間,包括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態。
第三條 部落格服務應當遵循文明守法、誠信自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負責本公約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五條 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部落格用戶及公眾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從事網際網路部落格服務業務應當具備合法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資質,同時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善的部落格服務和管理制度;
(二)足夠的部落格服務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夠提供優良服務,實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的部落格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戶註冊流程、用戶信息保密措施、部落格內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 鼓勵部落格服務提供者積極探索部落格服務模式,為部落格提供良好的創作環境,引導部落格用戶創作和傳播優秀網路文化作品。
第八條 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與部落格用戶簽訂服務協定,要求部落格用戶自覺履行服務協定,拒絕簽訂服務協定的,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有權拒絕為其提供部落格服務。
第九條 部落格服務提供者與部落格用戶簽訂的服務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部落格用戶保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法律、法規,文明使用網路,不傳播色情淫穢信息以及其他違法和不良信息;
(二)部落格用戶保證不傳播侮辱或貶損其他民族、種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傳統的信息;
(三)部落格用戶保證不傳播造謠、誹謗信息以及其他虛假信息,不傳播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四)部落格用戶保證不傳播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信息;
(五)部落格用戶保證對跟貼內容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及時刪除違法和不良跟貼信息;
(六)部落格用戶保證不利用部落格傳播計算機病毒等惡意程式,不危害他人計算機信息安全。
第十條 部落格用戶違反服務協定的,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予以督促改正,直接刪除相關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或停止為其提供部落格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部落格服務提供者對部落格用戶實行實名註冊,註冊信息應當包括用戶真實姓名、通信地址、聯繫電話、信箱等。
第十二條 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制定有效的實名部落格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護部落格用戶資料。未經實名部落格用戶本人允許,不公開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戶註冊信息及其存儲在網站上的非公開部落格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為部落格用戶提供對跟貼內容的管理許可權,部落格用戶應當對跟貼進行有效管理,應當刪除違法和不良跟貼信息。
第十四條 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履行對部落格內容的監督管理義務,應當設立便捷的線上投訴視窗、投訴電話等渠道,受理公眾對部落格服務和部落格內容的舉報與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五條 倡議廣大部落格服務提供者積極簽署並實施本公約,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將定期公布簽約單位名單。
本公約發布之前未與部落格用戶簽訂服務協定的,應當從本公約發布生效之日起補充簽訂服務協定。
第十六條 凡簽署本公約的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規範履行本公約的各項內容,違反本公約並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本公約的組織實施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警示或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增強自律意識,促進部落格服務健康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公約由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 二〇〇七年八月)

具體解釋

總則及附則

根據公約對“部落格”的定義,“是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給用戶的自主網路空間,包括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態”。就此,所有為網民提供部落格服務的供應商,“應當遵循文明守法、誠信自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則”。公約的組織實施及解釋權均由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負責,並於公約公布當日起施行。

自律條款

在公約第三條所提及的“誠信自律”原則,基本上由第二章“自律條款”所規範。本章亦是公約的主體部分,合共有10條及10個細項。
在第五條,公約規定“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部落格用戶及公眾的合法權益”。而對提供部落格服務的業者亦有所規範,根據第六條的規定,服務提供者除了“應當具備合法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資質”以外,“同時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完善的部落格服務和管理制度;
足夠的部落格服務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夠提供優良服務,實施有效管理;
健全的部落格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戶註冊流程、用戶信息保密措施、部落格內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相關規定。

服務協定及實名註冊

在第八條規定,“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與部落格用戶簽訂服務協定,要求部落格用戶自覺履行服務協定”[7],而這一點其實亦是服務供應商在得以簽署公約前的條件之一[8]。至於服務協定的內容,亦在第九條加以規範,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部落格用戶保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法律、法規,文明使用網路,不傳播色情淫穢信息以及其他違法和不良信息;
部落格用戶保證不傳播侮辱或貶損其他民族、種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傳統的信息;
部落格用戶保證不傳播造謠、誹謗信息以及其他虛假信息,不傳播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部落格用戶保證不傳播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信息;
部落格用戶保證對跟貼內容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及時刪除違法和不良跟貼信息;
部落格用戶保證不利用部落格傳播計算機病毒等惡意程式,不危害他人計算機信息安全。
對於“拒絕簽訂服務協定的,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有權拒絕為其提供部落格服務”。而一但“部落格用戶違反服務協定的”,“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予以督促改正”,甚至“直接刪除相關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或“停止為其提供部落格服務”。
公約第十一條“鼓勵”部落格服務提供者“對部落格用戶實行實名註冊”,而“註冊信息應當包括用戶真實姓名、通信地址、聯繫電話、信箱等”。這部分與前述第五條的第四細項有關“用戶註冊流程”相呼應,被外間認為是對網路實名確認的強制推行埋下了伏線。但另一方面,公約第十二條亦規定了“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制定有效的實名部落格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護部落格用戶資料。未經實名部落格用戶本人允許,不公開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戶註冊信息及其存儲在網站上的非公開部落格內容”,不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環境、內容及回應的規範

第七條規定,服務供應商應“積極探索部落格服務模式,為部落格提供良好的創作環境,引導部落格用戶創作和傳播優秀網路文化作品”。因此,除了前述有關刪除 “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的內容以外,公約亦對內容的回應及引用有所規限,“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為部落格用戶提供對跟貼內容的管理許可權,部落格用戶應當對跟貼進行有效管理,應當刪除違法和不良跟貼信息”。在某程度上,這條款亦強制服務供應商要處理濫用部落格服務而進行垃圾引用的規管及清除。最後,“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履行對部落格內容的監督管理義務,應當設立便捷的線上投訴視窗、投訴電話等渠道,受理公眾對部落格服務和部落格內容的舉報與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公約的執行

第三章“倡議”所有部落格服務提供者“需簽署並實施公約”,“並自覺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以“增強自律意識,促進部落格服務健康發展”。而作為公約的執行機關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則會定期公布簽約單位的名單。而根據第二章第八條有關“與部落格用戶簽訂服務協定”的規定,所有未能在公約實施前與用部落格用戶簽訂有效服務協定之服務供應商,“應當從本公約發布生效之日起補充簽訂服務協定”。一但有服務供應商違反公約,“並造成不良影響的”,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將會“視不同情況給予警示或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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