郟縣國土資源局

郟縣國土資源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土地資源 、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依法保護、利用和開發土地、礦產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統一管理全縣地政地籍和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嚴肅查處各類違法案件;組織協調全縣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郟縣國土資源局
  • 主管:全縣土地資源 、礦產資源等
  • 主要職責:依法保護、利用和開發土地
  •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政府有關土地
主要職能,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政府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行政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擬訂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和實施辦法;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方法。
(二)編制和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全縣各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則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則;參與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調處重大權屬糾紛。
(四)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全市未利用土地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縣測繪行政管理,指導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租賃交易、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儲備等項工作;指導全市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因建設用地造成的無地少地農民的轉戶和安置。
(八)依法管理全市礦業權的審查、審批登記發證,審查礦業權轉讓登記;依法審查全市勘查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市內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
(十一)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其他事務性工作;指導行業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胡京偉:黨委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
李軍鋒:副書記、副局長,分管礦產資源開發股、地勘地環股。
陳方娃:黨委委員、副局長,主管綜合治理工作,分管土地執法監察隊、薛店國土資源中心所。
林慶躍:黨委委員、副局長,主管計畫生育、老幹部工作,分管地籍股、用地股、土地收儲中心、堂街國土資源中心所。
史武興:黨委委員、主任科員,分管辦公室、人事股、土地估價所、冢頭國土資源中心所。
王運奇:黨委委員、副局長,主管測繪、信訪工作,分管法制信訪股、城關國土資源中心所、測量隊。
呂延民: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礦產資源補償費稽徵辦公室。
劉慶遼:黨委委員、副局長,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分管礦山稽查隊、黃道國土資源中心所。
黃建勛: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主管黨務、紀檢監察、工會工作,分管監察室、規劃股、土地整理中心、安良國土資源中心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會議的組織、督查督辦、文電處理、文秘、目標、信息、宣傳、檔案、保密、印鑑、保衛、接待、資產管理、文明單位創建等工作;負責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法制信訪股
負責組織起草、審查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規定和辦法等規範性檔案;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事宜;組織對全縣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把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負責全縣土地、礦產信訪案件的接待和調處工作。
(三)財務管理股
起草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的稅費等有關政策:負責對本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和管理;負責國家和省、市、縣政府撥入的經費、專項經費和其它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系統教育發展規劃和計畫。
(四)規劃管理股
研究擬定全縣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落實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全縣、鄉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的編制;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搞好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分和調整;辦理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工作;指導 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土地開發、補充耕地、土地復墾等項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作價出資(入股)、出讓、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和政府採購等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國有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處理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準地價的評測,對土地使用價格進行備案管理,指導全縣土地市場管理工作。
(五)用地審批管理股
指導全縣用地審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用地事項的審查和協調工作;辦理經縣政府報市政府、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用地的審查上報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因國家基本建設用地造成的無地少地農民轉戶和安置工作。
(六)地籍管理股
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測繪機構資質備案,並監督管理測繪機構按有關技術規程開展測繪工作;研究擬定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及權屬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組織實施全縣土地的分等定級工作。
(七)礦產開發管理股
負責全縣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監督管理;受委託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 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落實全縣礦床工業指標;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占用審批和對大中型建設項目、城鎮規劃及區域開發規劃壓覆情況的審查;負責審核全縣礦山企業儲量的非正常損失、註銷和轉出;統一管理全縣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負責對全縣礦產資源儲量態勢進行綜合評價。
(八)地質環境勘查股
實施國家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的綜合統計;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制訂全縣地質勘查工作布局指南,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實施全縣地質勘查的行業管理,查處違法勘查活動、調處勘查糾紛,維護正常勘查秩序;參與全縣地質勘查項目登記及管理;安排縣本級地質勘查項目及專項經費並組織實施;依法參與管理探礦權的出讓、轉讓及招標、拍賣等工作;研究擬定全縣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環境和地質遺蹟的管理;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指導全縣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創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九)土地利用管理股
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作價出資(入股)、出讓、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等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理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訓,有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備案管理,指導全縣土地市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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