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紅林訴席湖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3月31日在山西省翼城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翼民初字第51號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3月31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翼城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山西省翼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翼民初字第51號
原告:郝紅林。
委託代理人:郭維基,山西唐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席湖。
委託代理人:高學科,翼城縣南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郝紅林與被告席湖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原告郝紅林於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遞交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郝紅林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郝紅林負擔。
審判長劉寅輝
審判員丁力
人民陪審員李躍華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陳敏
民事裁定書
(2014)翼民初字第51號
原告:郝紅林。
委託代理人:郭維基,山西唐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席湖。
委託代理人:高學科,翼城縣南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郝紅林與被告席湖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原告郝紅林於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遞交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郝紅林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郝紅林負擔。
審判長劉寅輝
審判員丁力
人民陪審員李躍華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