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江陵

郝江陵

郝江陵,女,漢族,1966年10月生,山西陵川人,大學學歷,農業推廣碩士,1989年8月參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4年1月被開除黨籍)。曾任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24年1月,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郝江陵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對其作出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郝江陵
  • 性別: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山西陵川
  • 出生日期:1966年10月
  • 畢業院校瀋陽農學院
人物履歷,職務任免,人物事件,政務警告,接受調查,依法雙開,

人物履歷

1985.09-1989.07 瀋陽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獲農學學士學位;
1989.07-1989.08 待分配;
1989.08-1995.07 晉城市經濟研究中心工作;
1995.07-1998.06 晉城市政府辦公廳工作;
1998.06-2000.05 晉城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科員;
2000.05-2002.06 晉城市政府辦公廳主任科員;
2002.06-2003.12 晉城市委辦公廳主任科員;
2003.12-2004.03 晉城市委辦公廳副處級督查員;
2004.03-2006.06 朔州市政府副秘書長;
2006.06-2006.09 朔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兼);
2006.09-2008.11 忻州市委副秘書長(保留正處級待遇);
2008.11-2010.03 代縣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保留正縣級待遇,主持縣政府工作);
2010.03-2010.04 代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10.04-2019.09 代縣縣委副書記、縣長(期間:2006.03-2011.12 山西農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農村與區域發展專業學習,獲農業推廣碩士學位);
2019.09-2021.02 代縣縣委副書記、縣長、二級巡視員;
2021.02-2021.03 忻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代縣縣委副書記、縣長;
2021.03-2022.02 忻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22.02-2022.04 忻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22.04-2023.09 忻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

職務任免

2023年9月1日,五台縣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接受郝江陵辭去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有關規定,郝江陵的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相應終止。
2023年9月1日,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免去:郝江陵的忻州市五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

人物事件

政務警告

2022年8月,山西省忻州市代縣大紅才礦業有限公司 “6·10”重大透水事故調查報告公布,時任代縣縣委副書記、縣長。郝江陵任代縣人民政府縣長、縣安委會主任期間,作為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安全工作“三管三必須”及地方黨政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在2021年1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下發《關於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通知》(礦安〔2021〕5號)檔案後,沒有主動了解掌握、安排部署相關工作,致使該專項檢查活動未能有效開展,對大紅才礦業有限公司Ⅰ採區長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以及採空區治理不徹底等問題失察失管;對2020至2021年全縣開展非煤礦山復工復產驗收工作開展情況不掌握,督促政府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復工復產驗收工作流於形式,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接受調查

2023年7月,據山西省紀委監委訊息: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郝江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4年1月,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忻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郝江陵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郝江陵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性原則,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在職務提拔調整方面謀取利益;罔顧職責使命,在代縣精誠礦業系列事故瞞報問題中失職失責;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郝江陵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郝江陵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對其作出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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