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同福

郗同福

郗同福,男,漢族,1952年7月出生,大專文化,1983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11月參加工作。曾任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

2018年12月28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成員郗同福受賄案,對被告人郗同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郗同福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2年7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4年04月,任江寧縣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總經理;
1995年05月,任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總經理;
1999年06月,任江寧縣委常委;
2001年01月,任南京市江寧區委常委;
2002年12月,任南京市江寧區委副書記;
2004年01月,任連雲港市委常委、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05年07月,兼任連雲區委書記;
2007年12月,任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組成員,省鄉鎮企業管理局副局長、省中小企業局副局長;
2009年08月,任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省中小企業局副局長、省鄉鎮企業局副局長;
2012年11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2月27日,據江蘇省紀委訊息: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成員郗同福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2018年3月21日,據江蘇省紀委監委訊息: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成員郗同福涉嫌職務犯罪,接受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8年5月23日,據江蘇省紀委監委訊息:經江蘇省委批准,江蘇省紀委省監委對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成員郗同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郗同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私用;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利益,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郗同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省監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郗同福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依法逮捕

2018年5月2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訊息: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江蘇省鄉鎮企業管理局原副局長、江蘇省中小企業局原副局長郗同福(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江蘇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郗同福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6日,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成員郗同福(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鎮江市人民檢察院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郗同福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郗同福,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鎮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郗同福利用擔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總經理,江寧縣(區)委常委,連雲港市委常委、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連雲港市連雲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改制、土地出讓、征地拆遷、工程發包等方面為相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0月15日,鎮江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鎮江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包括十餘名全國、鎮江市人大代表在內的數十名社會各界民眾應邀旁聽。法庭上,公訴人詳細論證了郗同福受賄的犯罪事實,全面闡述了該案所具有的量刑情節並提出了針對性的量刑建議,並深刻剖析了此案的警示、教訓,郗同福本人則當庭表示認罪悔過。

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28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成員郗同福受賄案,對被告人郗同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7 年,被告人郗同福利用擔任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江寧縣(區)委常委、連雲港市委常委、連雲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改制、土地出讓、征地拆遷、工程發包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558萬餘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郗同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郗同福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郗同福受賄案是江蘇省監察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的首起廳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2018年2月22日,江蘇省監察委員會以涉嫌受賄對郗同福立案調查,並於5月14日將此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蘇省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省鎮江市檢察院指派專人與監察機關銜接,並組成辦案組辦理此案。在對全部案件材料進行詳細審查並進一步固強、完善有關證據後,鎮江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郗同福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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