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水利工作政策,起草全縣水利系統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縣水利戰略規劃、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二)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縣內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費徵收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指導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管理保護規劃。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等工作。組織指導
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四)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縣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提出全縣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貫徹執行節約用水政策和相關標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管理全縣河道采砂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縣
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等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按規定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閘安全監管。
(十一)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工作,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十三)負責全縣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及對外交流。
(十四)負責洪水乾旱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水利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災害防救職責分工
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水旱災害等防治工作;
會同縣水利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縣委河(湖)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股)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的收發處理、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
2.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擬定和執行。負責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3.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非稅收入管理等工作。
4.承辦縣委河(湖)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
(二)基建監督股
1.擬訂全縣水利戰略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
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2.組織實施中央及省、市、縣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3.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4.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河流乾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
5.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6.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7.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安全監管。
(三)綜合管理股
1.擬訂全縣
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等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等相關水保工作。
2.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3.負責指導下屬管理處和鄉鎮水利(中心)站工作。
4.負責水旱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股(水政監察大隊、節約用水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1.起草全縣水利系統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水利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辦水事糾紛、行政訴訟和普法教育等工作。
2.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工作。
3.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4.落實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
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5.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6.組織編制
水資源保護規劃,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水資源調查與評價、編制
水功能區劃和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有關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7.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參與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縣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機關黨群組織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鄒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