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俊濤

邵俊濤

原廣西隆百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總經理邵俊濤,接受某單位吳生炳(已判刑)請託,為某單位中標廣西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工程第1-2契約段工程項目提供幫助。

此後,邵俊濤先後兩次向吳生炳索要好處費共600萬元。其中一次受賄的500萬元現金,是行賄單位工作人員用行李車推著送給邵俊濤的。

案發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受指定管轄此案。記者獲悉,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邵俊濤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違法所得。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抗訴,案件仍在二審審理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俊濤
  • 國籍中國
  • 職業:原廣西隆百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總經理
  • 性別:男
  • 受賄金額:共600萬元
個人經歷,作案流程,法院審理,

個人經歷

2007年上半年,正處級幹部邵俊濤從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調入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後又被委派到中交投資有限公司工作。
2007年9月4日,廣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出資2400萬元,中交投資公司出資600萬元,成立廣西隆百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設立一、二分公司。其中,一分公司由中交投資公司負責。
2007年底,中交投資公司任命邵俊濤為隆百一公司總經理,負責隆百高速公路項目的商談,包括項目招投標及組織施工。
邵俊濤供述,在隆百高速公路項目談判過程中,中交股份公司和廣西當地政府部門發生分歧。他的領導周某、陳某提出找朋友疏通一下,作為答謝,可以分包一些工程。
邵俊濤說,經過他的朋友李某做工作,廣西當地政府部門和中交股份達成一致。李某想要一兩千萬的收益作為好處,為實現這一點,需要分包3億元的工程。
但是,案發後,周某在接受警方詢問時表示,邵俊濤匯報工作時只提到在談判過程中遇到項目擔保等問題,周某親自前往廣西解決了此事。
周某說,他不清楚在談判中還有其他障礙,更不清楚分包3億工程的事情。
李某也否認幫過邵俊濤的忙,李某說邵俊濤曾提出準備做宜州或百色的高速公路工程,問她能不能在招投標工作中幫忙。她沒幫邵俊濤協調,後來邵俊濤也沒有為這件事找過她。
此後,隆百高速公路項目發布招標檔案。
邵俊濤說,吳生炳代表某單位投標。吳生炳希望邵俊濤幫忙爭取一個標段。他告訴吳生炳,如果該單位中標,要配合隆百一公司處理一些前期賬務。
據吳生炳供述,開標前一周,邵俊濤讓其在工程概算價格的基礎上增加7200萬元,中標後再將其中5000萬元返還給隆百一公司,具體給誰到時按他的要求辦理。
“為了順利中標,邵俊濤說他利用個人關係聯繫了七八家公司圍標。”吳生炳說,開標前一天,邵俊濤要求其中標後分包3億元工程給他指定的施工隊,並拿出兩份事先列印好的承諾書,讓其簽字蓋章。
吳生炳表示,邵俊濤收起承諾書後給他一張紙條,上面寫著開標底價。根據底價,某單位以約7.4億元中標。500萬現金據邵俊濤說,在施工前,吳生炳不再同意分包工程,提出給一些錢處理這件事。在隆百公司給其單位撥付6800萬元動員預付款後,吳生炳給他打電話說準備了一筆錢,問他如何處理。
吳生炳卻表示,2008年春節,邵俊濤讓他從6800萬元動員預付款中,給他800萬元或1000萬元現金,送到他當時所住的酒店。吳生炳說,他和領導商量先給500萬元。
具體辦事的吳生炳下屬林某和古某回憶,吳生炳說過,500萬元是送給邵俊濤的。
林某考慮到隆百項目部還未施工,不能從財務提取,就提出讓四川武通路橋工程局平鐘項目部以支付民工工資的名義向隆百項目部借款500萬元,然後提取出來送給邵俊濤。此後,再通過財務向平鐘項目部匯款500萬元,還給隆百項目部,這樣他和古某就能提取現金。
案發後,參與送錢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他和包括吳生炳在內的三個人,一起來到邵俊濤所住酒店,其中一人從車上把一些紙箱或袋子放在行李車上,他們跟著服務生推著行李車進入酒店。
邵俊濤表示,吳生炳進門後告訴他,說大箱子裡有兩百萬元,每個小箱子裡有一百萬元。
吳生炳表示,2009年上半年,邵俊濤又找他要了100萬。至於邵俊濤如何處理這600萬,是交回公司還是自己使用,他表示不清楚。

作案流程

邵俊濤
(隆百一分公司總經理,接受吳生炳請託幫其中標,要求後者中標後分包3億元工程給他指定的施工隊)
1.招標時,通知吳生炳參加內部會議了解報價的基本思路
2.評標前和專家打招呼,讓評標專家把施工技術分打得高一些
3.開標前,將開標底價透露給吳生炳
4.為順利完成招投標,邵俊濤利用個人關係聯繫七八家公司圍標
某單位7.4億中標
吳生炳
(某單位負責人,已判刑)
(註:根據被告人口供和證人供述)
廣西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全長177.849公里,路線起於隆林縣黔桂交界處的南盤江大板村附近,止於百色市四塘,是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中的汕頭至昆明高速公路的廣西境內路段,是聯繫雲南、貴州兩省最便捷的公路通道。
據媒體2010年的報導,該條高速路,是迄今為止廣西投資規模最大、工程最艱巨、單位造價最高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隆百高速為廣西首條大規模採用橡膠瀝青路面施工工藝的高速公路,共“消化”掉了20萬個廢棄輪胎。
吳生炳貪腐案發牽出被告人賄案
某檢察院在辦理吳生炳涉嫌貪污、受賄案件時,發現吳生炳為單位中標隆百高速公路標段工程,向邵俊濤行賄一事。
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員在首都機場將邵俊濤帶回檢察院調查。接受訊問時,邵俊濤交代了其收受賄賂一事。
當天,邵俊濤被羈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13年11月13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對邵俊濤提起公訴。
否認受賄 稱600萬均幫他人索要
邵俊濤的辯護人在法庭上表示,邵俊濤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有能力幫助某單位中標廣西隆百高速公路項目,亦未向吳生炳索取賄賂,且將收取的人民幣500萬元分別給予李某等人,自己未謀取私利,指控邵俊濤受賄證據不足。
邵俊濤在法庭審理中辯解稱,吳生炳給他500萬時,其未被任命為廣西隆百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總經理,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他表示,吳生炳給的錢款,是履行向李某等人分包工程的承諾。他按李某要求,分別給予李某300萬元、何某100萬元,又借給夏某人民幣100萬元。最後向吳生炳要的100萬,他也沒有自己留用,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對於邵俊濤的供述,李某否認幫助過邵俊濤,否認收其300萬元;何某也表示,其未參與隆百高速公路項目,也未幫邵俊濤引薦相關人員,邵俊濤也沒有給其100萬元現金。
廣西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調取了2008年李某等相關人員的全部銀行資料,其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光大銀行交通銀行均有開戶。
經分析比對,他們的賬戶在案發時間內沒有與本案有關的大額資金進出。

法院審理

被告人構成受賄罪 一審被判無期
法院查明,中交集團系國有獨資公司,後該公司雖作為獨家發起人發起設立中交股份公司,中交集團公司作為國有獨資公司對於中交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並未改變。而後,邵俊濤經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批准調任國有控股的中交股份公司工作。
在中交股份公司投資成立中交投資公司後,邵俊濤受中交投資公司的委派擔任隆百一公司總經理,代表中交投資公司負責隆百高速公路項目的招投標及建設管理工作。邵俊濤符合刑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構成要件。
吳生炳向邵俊濤提出中標隆百高速公路項目部分標段的請託時,邵俊濤在未經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員討論、決定的情況下,主動要求其分包部分工程給指定的施工單位。
此後,邵俊濤幫助吳生炳獲得標底價格使其單位中標。在隆百項目部拒絕履行分包承諾後,邵俊濤收取吳生炳給予的500萬元,又主動索要100萬元。
法院認為,邵俊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從重處罰。
2013年12月19日,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邵俊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違法所得。
邵俊濤不服抗訴,案件正在二審中。
代理人說法
對被告人身份認定不同 影響量刑
邵俊濤的辯護人、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曉樂告訴《法制晚報》記者,在邵俊濤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認定上,他不同意一審法院的認定。
他告訴記者,身份認定不同,對於量刑有很大的影響。
王曉樂告訴記者,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雖然有國有資產在內,但也含有一部分社會資本,不屬於刑法上的“國有公司、企業”,由他們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工作的人,一般也不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2010年以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將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通過一定程式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工作的人員,也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王曉樂表示,本案中邵俊濤工作的單位是一個項目公司,並非國有公司,委派他去那裡工作的中交投資公司是一家國有控股公司,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國有公司”。
“檢方指控邵俊濤的受賄行為發生在2009年以前,而一審法院在認定其身份時,卻使用了犯罪行為發生之後的相關司法解釋,違反了‘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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