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的地方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邱縣人民檢察院由邱縣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邱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邱縣人民檢察院
- 類型:國家法律的地方監督機關
- 人員編制:檢察人員32
- 成立時間:1955年4月
簡介,人員編制,機構設定,檢察工作,歷任檢察長,地理位置,
簡介
邱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5年4月。1956年12月邱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1958年9月,邱縣人民檢察院併入曲周縣人民檢察院。1962年3月復設邱縣人民檢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檢察工作處於癱瘓狀態。1967年2月,設立中國人民解放軍邱縣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1967年3月,由縣革委保衛部接管,1970年檢察機關被取消,檢察職權由公安機關行使。1978年11月,邱縣人民檢察院重新建立,受上級檢察院領導和縣人大常委會監督。
人員編制
共有檢察人員32人。
機構設定
設辦公室、反貪污賄賂檢察局、批捕檢察科、起訴檢察科、法紀檢察科、監所檢察科、控告申訴與舉報中心、民事行政檢察科等8個科室。
檢察工作
一、刑事檢察。是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訴、是否出庭支持公訴,並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對法院審判活動實行監督。
二、法紀檢察。重點查處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法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影響惡劣的案件以及誣告陷害、玩忽職守、重婚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三、經濟檢察。是檢察院直接偵察起訴貪污、賄賂、偷稅、抗稅、假冒商標、挪用公款和檢察院認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它案件。
四、監所檢察。對管押場所的安全防範檢察,促使在押犯和在教人員交待揭發檢舉犯罪,糾正幹警違法問題。並對不按法律規定交付執行以及在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中出現的以錢抵刑和久押不決、超期羈押、混關混押等問題實行監督。
五、控告申訴檢察。是人民檢察院發現和追究違法犯罪、糾正冤假錯案、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工項重要措施。
六、民事行政檢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歷任檢察長
宋保山,1955.4~1958.8
呂汝河,1962.3~1966.5
王宗奎,1978.11~1983.4
石振峰,1983.4~1984.12
劉秀章,1992.12~1993.1,代理
劉秀章,1993.1~1996.7
王林智,1996.7~2000.1
李建軍,2000.1~2003.7
李清林,2003.7~2003.8,代理
李清林,2003.8~
地理位置
1996年11月16日,檢察院由新城街北34號搬到新城街西段街南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