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文化、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和旅遊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政策措施,起草全區文化、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和旅遊規範性檔案。
(二)擬訂全區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播電視領域和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和組織全區性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組織實施全區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指導和監管全區重點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組織邯山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指導、組織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全區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全區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
(五)負責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事業發展。推動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聽、監看、監測的監管,指導、監管全區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推進全區應急廣播體系建設,監管協調調度全區廣播電視安全播出。
(七)負責對全區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區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
(八)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九)統籌規劃全區文化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十)指導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
(十一)指導、監督全區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綜合執法。督查督辦全區性、跨區域性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組織協調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和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指導文物的保護搶救、考古發掘和開發利用工作。
(十三)承擔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工作。
(十四)指導、管理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對外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代表區政府簽訂對外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合作交流協定,組織大型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對外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和邯山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值班、機關安全保衛、建議提案辦理和綜合性大專項任務等工作;擬訂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政策措施。組織起草有關政府規範性檔案,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工作;組織擬訂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發展總體性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承擔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按有關規定擬訂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及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新聞宣傳、信息發布及政務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資產相關工作;負責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統計工作;協調各科室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產管理。
(二)文化藝術科(文物保護科)
擬訂全區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區級水準及邯山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全區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區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承擔電視劇製作的指導、監管工作,鼓勵、引導、扶持電視劇精品生產;指導全區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全區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及文化公園建設;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
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研究和指導全區不可移動文物的的普查、認定、保護和利用工作;指導協調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以及遺址保護工作;負責文物修繕和保護設施建設項目的組織、論證、實施和經費協調工作;申報和推薦區級、市級、省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協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和管理,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建築、傳統村落、工業遺產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博物館工作,承擔全區博物館管理制度規範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館藏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規劃的擬定和推動落實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負責文物庫房達標和博物館評審等級認定工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徵集工作,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工作,革命文物場館建設和展陳工作。
(三)廣電管理科
擬定全區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電視業務進行行業監督管理;對全區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落實宣傳管理制度進行督導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區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組織全區廣播電視節目監測工作。
指導全區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對信息網路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承擔節目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全區視聽節目監管體系建設;協調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指導協調全區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並推進建設;協調、監管全區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工作和設施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和接收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全區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協調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指導推進全區廣播電視“戶戶通”工程。
(四)產業開發科
擬訂全區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全區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和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全區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承擔全區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負責全區鄉村旅遊和旅遊扶貧工作;指導、推進全區全域旅遊示範區、旅遊度假區等創建工作;指導全區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工作;指導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擬訂全區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指導旅遊集散中心、諮詢中心、驛站、旅遊交通標識、旅遊廁所、綠道、風景道建設;承擔全區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指導全區重點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設施建設;組織推動全區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的實施;組織開展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指導全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裝備技術提升。
行政編制
邯山區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設定另行明確。
邯山區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邯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邯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