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榮譽
邯鄲市消費者協會曾榮獲全國保護消費者權益先進集體、河北省優秀社會團體、連續四年被評為邯鄲市社科系統先進集體、中消協落實法定職能達標單位、河北省消費維權工作先進集體,市消協被市工商局榮記集體三等功等稱號。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邯鄲市消費者協會,簡稱邯鄲市消協。
英文名稱:HANDANSHI CONSUMER’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國家的法律規定、經邯鄲市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市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實行理事會制度,由市內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
(社會團體)、駐邯部隊、新聞機構和各縣(市)區消費者協會推舉或協商產生的理事組成。
第四條 本會按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能,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本會的宗旨是:依法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倡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第六條 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會的業務歸口主管部門。本
會接受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邯鄲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接受河北省消費者協會的指導,並指導本市各級消協組織的工作。
第七條 本會依法維護消費者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
保護法》以及《河北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法律、法規所規定和賦予的權利。
第二章 職能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
二條的規定以及《河北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職能。同時,開展下列業務活動:
(一)宣傳國家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開展消費者教育;
(二)研究消費領域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論,組織和參加有關學術活動;
(三)建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監督、投訴及服務網路,並指導、協調其開展工作;
(四)發展志願者,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力量參與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
(五)開展消費調查,就普遍性問題,向相關黨委、政府、人大常委會反映和提出建議;
(六)接受消費者投訴,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開展新聞披露活動,組織開展對商品和服務的情況調查,收集、整理和發布消費警示、忠告;
(七)出版發行有關刊物,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消費;
(八)組織消費者開展對商品或服務質量的評議活動,配合有關政府部門對市場進行監督檢查,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九)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
(十)開展與市內外消費者保護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並參加有關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任免
第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根據本章程第三條所述方式產生,由理
事大會確認。
理事會的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邯鄲市消費者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任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選舉和任免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
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核准,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二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會長提議可
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
行使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審議通過理事增補事宜;
(五)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所在單位提出的調換人選的建議進行審議,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六)決定本會常設工作機構的設立,審定內部管理制度,並領導相應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等常設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
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
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
書長若干人。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為駐會形式,副會長分駐會和非駐會兩種形式。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管單位提
名推薦,按照本章程規定程式進行選舉、任免。
會長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向常務理事會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三)督促、檢查秘書處工作和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出席重要會議、參加重大儀式、參與重大社會和外事活動;
(五)其它由會長負責的事宜。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
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相關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會長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社會和業務領域內享有較高聲望和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參照國家公務員的任職年齡辦理。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期滿可連選連任。但連
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擔任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和其他領導職務的人員,
在任期內由於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脫離原推舉單位的,所任上述職務自行解除,該單位可以另行推舉人選,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式通過後繼任。
理事會換屆,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籌備。
第二十二條本會可以設立分會組織。分會參照本章程開展工作,
不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接受本會指導和申請設立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會加強與各縣(市)區消費者協會的聯繫,進行
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本會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設法律援助小組、
專家技術小組、志願者小組等法律、學術、行業、專業性的非實體機構。
第四章 資金來源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政府撥款,包括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撥付的人員、辦公經費和市政府財政撥付的各項活動經費;
(二)有關行政部門資助,包括副會長單位的固定經費資助和有關理事單位的專項經費資助;
(三)社會捐贈,本會接納國內外社會團體、各界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的資金,用於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的發展;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金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勞保、福利待遇,執行國家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會徽與標誌
第三十條 本會設定和使用會徽。
本會會徽由徽標與文字組合構成,徽標同中國消費者協會標準式樣,其下方為橫列的本會中文名稱。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徽為本會的形象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本會會徽須徵得本會秘書處同意並不得用於商業目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正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修正案,需報經主管核審機關備案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並由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主管部門辦理註銷備案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關部門主持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團主管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9月28日邯鄲市消費者協會第四屆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邯鄲市消費者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部門職能
辦公室職能
1、負責日常行政事務管理,包括:客人接待、電話記錄、報刊管理、人員考勤管理、車輛使用和維修、機關安全等具體事務;
2、負責財務管理及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的購買登記、使用、保管、維修及日用消耗品的管理;
3、負責機關帶有全局性的文書及簡報的起草、核稿、印發;
4、負責一般公文的收發、傳閱、轉辦、督辦、歸檔及檔案檔案管理;
5、負責會議記錄工作及重大事項登記;
6、負責消協系統的上傳下達和機關各部室的協調工作;
7、負責消協常設機構與理事、常務理事、名譽會長、副會長單位的聯絡與溝通工作,承辦市消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組織籌備工作;
8、負責全市消協系統投訴信息網、站的建立與日常聯絡、維護、管理,以及對下屬統計站和統計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其日常工作。
監督檢查部職能
1、負責全市保護消費者權益聯絡站組織建設,並指導其開展工作;
2、負責落實省、市“消費者信的過單位”和“消費者信的過產品”的評選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對經營者在消保維權工作中的監督檢查;
4、參與有關行政部門組織的對消費類產品和服務性行業的監督檢查;
5、負責對消費類商品質量、價格、安全、衛生、計量等監督和對服務質量的監督工作;
6、也可受理消費者投訴工作,並進行監督。
投訴部職能
1、負責受理消費者重大投訴及對一般性投訴的轉辦工作;
2、負責對下級消費者協會申請幫助解決的重大、典型案件的協調工作;
3、負責對中消協、省消協及外省市區消協委託辦理的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4、負責對向有關部門轉辦的有關消費者權益爭議案件的查詢、督促工作;
5、負責對全市消費者投訴情況的統計、分析、上報及檔案管理工作及本級各部投訴情況、處理情況的匯總工作;
6、負責全市消協系統投訴信息網、站的投訴處理、調解及承辦情況的統計匯總工作;
7、負責對全市受理投訴工作開展情況的調查、了解、指導、匯總、培訓和典型經驗的推廣工作;
8、負責重大的消費仲裁案件的處理工作。
消費指導宣傳部職能
1、負責全市消保維權工作的宣傳,與新聞媒體廣泛合作,搞好宣傳和普及《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對消費者的教育工作;
2、抓好對消費者協會系統工作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工作;
3、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曝光;
4、承辦保護消費者權益好新聞評選及不定期召開理論研討會的籌備組織工作;
5、依據《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做好消費諮詢指導工作;
6、負責對消費警示信息的收集、調研、檢測、分析、審核、編寫和發布工作;
7、依法開展對商品的推薦活動,向消費者提供名優產品信息,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消費;
8、組織消費諮詢宣傳活動,承辦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活動相關事宜;
9、也可受理消費者投訴工作,並進行宣傳教育。 邯鄲市消費者協會錯案追究辦法
錯案追究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錯案,是指消協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在
受禮投訴、調解案件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出錯誤的調解書,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給消協形象造成不良影響,依照本辦法應當追究過錯責任的具體行為。
第三條 追究錯案過錯責任,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
(二)責任與過錯相適應原則;
(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 追究的範圍
(一)濫用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式辦理案件的;
(二)出於個人目的,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條 追究責任的種類
(一)責令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年內評先、評優資格;
(四)停職檢查;
(五)調離工作崗位。
第六條 錯案責任追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內結案。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第七條 經調查不屬錯案的,應當撤消案件。
第八條 上級消費者協會對下級消費者協會實行錯案責任追究的監督檢查責任。發現下級消協組織有錯不糾時,應責令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公民、法人組織有揭發、檢舉消協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權利。各級消協要認真受理各類揭發、檢舉、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