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修正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修正案
  • 發布日期】:2000-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314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82號
【發布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邯鄲市人民政府令
(第82號)
《邯鄲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修正案》 已經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頒布施行。
市長 宋恩華
二000年七月一日
邯鄲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原第三條和第四條之間增加一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其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或其附屬設施提供給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此外,以房屋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條件,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租賃行為。
二、原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中的《房屋租賃許可證》改為《房屋租賃證》。
三、原第五條修改為:房屋租賃實行《房屋租賃證》制度和年檢制度。未領取《房屋租賃證》的房屋,不得租賃。
四、原第六條修改為:辦理《房屋租賃證》,租賃當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提供下列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證件;
(二)居民身份證、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共有房屋的出租,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託書;
(四)房屋租賃登記表,雙方簽訂的租賃契約;
(五)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證件。
五、原第二十條修改為:房屋租賃當事人未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證》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符合條件的,限期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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