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門前責任區管理規定

《邢台市門前責任區管理規定》在2007年9月28由邢台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門前責任區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門前責任區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主次幹道兩側、主要街巷臨街所有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以下簡稱責任單位),負責保持其門前責任區的衛生整潔、綠化完好和秩序良好。
第三條 門前責任區範圍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單位的門前責任區是本單位臨街一側房基線(有護欄或者圍牆的,從護欄或者圍牆起算)至便道道牙;無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線。冬季掃雪範圍是本單位房基線至道路中心線。
(二)門前責任區內有經批准的集貿市場、停車場、存車處和零散攤位的,由其管理單位或經營者,按照批准的範圍承擔責任。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門前責任制的監督、協調、檢查、評比、執法等工作。
市愛衛辦、市文明辦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橋東區、橋西區、邢台縣人民政府、高開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搞好住宅前的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和協助維護市容秩序。
第五條 責任單位應當明確專人負責門前責任制的實施,按時完成各項任務,並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指導。
第六條 責任單位負責保持門前責任區衛生整潔。
(一)按規定設定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外觀整潔;
(二)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三)不亂倒污水、糞便、渣土及其它廢棄物;
(四)及時清理地面痰跡、廢棄物和積水、積雪、積冰;
(五)不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它廢棄物。
第七條 責任單位負責保持門前責任區綠化完好。
(一)禁止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
(二)禁止依樹搭棚或在樹木上亂釘亂掛、晾曬衣物;
(三)禁止折損樹枝;
(四)禁止踐踏綠地、亂占綠地或向綠地傾倒垃圾、廢棄物等占綠、毀綠行為;
(五)禁止損壞綠化設施。
第八條 責任單位負責保持門前責任區秩序良好。
(一)禁止亂停車輛、亂擺攤點、亂貼亂畫;
(二)禁止亂堆亂放、亂搭亂建;
(三)牌匾設定規範,門店霓虹燈按規定開啟,用字規範,顯示完整。
第九條 責任單位在門前責任區範圍內,發現其他單位或個人違反門前責任制規定的,應當加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報告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並協助處理。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門前責任制進行監督檢查,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有一次檢查不合格的,對責任單位進行批評,並限期整改;
(二)累計三次檢查不合格的,對責任單位通報批評,並取消“文明單位”評比資格;
(三)不落實門前責任制,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單位進行新聞曝光。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
(一)在城區內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五百元至兩千五百元的罰款;
(二)擅自在城市的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影響市容的,按照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的罰款;
(三)擅自在城市的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相當於其工程項目投資總額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罰款;
(四)擅自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相當於其工程項目投資總額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的罰款;
(五)在戶外進行栽培、修剪樹木、花草或者其他作業遺留渣土、枝葉不及時清除的,處以每平方米零點五元至二點五元的罰款;
(六)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七)臨街工程施工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圍布遮擋,工程停工時不及時整理場地並作必要的覆蓋,或者工程竣工後不及時清埋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八)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亂貼亂掛的,處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九)不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糞便,不足一噸的,處以八元至五十元的罰款,一噸及其以上的,處以每噸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的罰款;
(十)不履行門前責任區域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處以五元至二十五元的罰款;
(十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的,處以一元至十元的罰款;
(十二)焚燒樹葉、雜物的,處以四元至二十元的罰款;
(十三)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依樹搭建屋棚或者圍圈樹木;
(二)在綠地內堆放物體或者傾倒污水、廢棄物;
(三)在綠地內挖坑、取土;
(四)釘、刻、劃、攀折樹木或者損壞花草;
(五)擅自修剪樹木;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門前責任制的落實,對不認真履行門前責任制的單位以及管理部門的失職行為,可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應在接到舉報之日起十日內對舉報內容核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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