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朱莊水庫水源地保護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朱莊水庫水源地保護和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邢政辦〔2010〕51號
  • 發布日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 發布單位: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通知公告,具體內容,

通知公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邢台市朱莊水庫水源地保護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邢台縣、沙河市、內丘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邢台市朱莊水庫水源地保護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朱莊水庫飲用水水源安全,改善周邊生態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朱莊水庫水源地保護區範圍內修建工程、工業園區、生活住宅區,開辦礦山企業和其它工業企業以及旅遊和各類生產加工、養殖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朱莊水庫水源地保護區範圍為朱莊水庫流域面積,水源地保護區按以下等級劃分:
(一)一級保護區:以朱莊水庫最高蓄水位等高線為邊線,周邊三百米的區域。
(二)二級保護區:朱莊水庫一級保護區以外至沿岸周邊陸域一公里。
(三)准保護區:除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其它水域和河流入庫口(龐會橋)上溯十公里及沿河庫陸域兩公里。
第四條 朱莊水庫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務、國土資源部門和邢台縣、沙河市人民政府勘察定界;邢台縣、沙河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一級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朱莊水庫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環境保護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水源保護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朱莊水庫水源地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第七條 在朱莊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工程和保護水源無關的的建設項目;
(二)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體廢棄物;
(三)進行水上訓練以及其它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四)毒魚、炸魚、電魚,網箱養魚及對水質有污染的養殖;
(五)在水庫灘地和岸坡設定禽、畜養殖場和屠宰場;
(六)在灘地和岸坡進行露營、野炊等污染水質的旅遊活動;
(七)其它污染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八條 在朱莊水庫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
(二)新建、改建、擴建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採礦、毀林開荒、破壞植被;
(四)水庫上遊河道、岸坡設定禽、畜養殖場和屠宰場;
(五)使用炸藥(保護水源地的建設工程除外)、高殘留農藥及其他有毒物質;
(六)堆放、存儲、填埋或者向水體傾倒廢渣、垃圾、污染物;
(七)對水體造成污染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禁止在朱莊水庫水源地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條 在朱莊水庫水源地保護區範圍內開辦非污染類生產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報水土保持方案,並在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環評手續。
第十一條 直接從朱莊水庫取水或者在水源地保護區範圍內地下取水的新建、擴建、改建非污染類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未提交取水許可申請的的書面審查意見及經審定的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建設項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條 在朱莊水庫水源地保護區範圍內,經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排棄的剝離表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堆放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攔擋措施,不得向河道、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因生產建設使植被受到破壞的,應當採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三條 對朱莊水庫水源地保護區範圍內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人工林地、喬灌混交林地和天然草地實行封禁保護,禁止開墾種植農作物。
邢台縣、沙河市、內丘縣水務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會同同級環保、國土有關部門,劃定封禁保護的具體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封禁保護範圍內墾荒種植農作物、損毀生態林改建果園或者安排任何生產建設和開發項目。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和申請環保部門驗收排污設施。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後,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資料;經驗收合格後,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 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或者在建的與供水和保護水源地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
第十六條 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或者在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從事禽、畜養殖和屠宰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治污染水體。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毀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並對造成的水土流失負責治理。不能自行治理的,繳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第十八條 朱莊水庫水源地保護區範圍內的邢台縣、沙河市、內丘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排專項資金,並多渠道籌資籌勞,擴大植被覆蓋面積,保護水土保持設施,有計畫、有步驟地實施水土流失的重點治理工作。
第十九條 朱莊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規定,每年從收取的水費、電費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五的水土流失防治資金,用於庫區和上游地區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二十條 朱莊水庫水源地保護區內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源地保護崗位責任和操作規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並落實措施,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相關條款,予以處罰,處罰標準按《邢台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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