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拆遷補償暫行規定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拆遷補償暫行規定》是2006年9月14日邢台市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河北省邢台市
【發布文號】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4號
【發布日期】2006-09-14
【生效日期】2006-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邢台市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拆遷補償暫行規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4號)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拆遷補償暫行規定》已經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姜德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拆遷補償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設施建設順利進行,改善城市環境,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規劃區域內因市政工程設施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地上附著物及地下人防工程,並對產權人(以下稱被拆遷人)補償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分車道、路肩、邊溝、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和街頭空地、公交場站、公共廣場、農貿市場;
(二)城市橋涵:橋樑、人行通道、涵洞、隧道、人防工程等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給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防洪堤壩、泄洪渠、防洪設施用地;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道路、橋涵、綠地的照明及其附屬設施;
(六)城市供熱供氣設施。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規劃區內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的拆遷補償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發展與改革、財政、規劃、房管、城管、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因市政工程設施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拆遷人)須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和項目資金證明,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房屋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或委託具備拆遷資質的單位組織實施拆遷。
第六條委託拆遷的建設項目須簽訂委託拆遷契約,並支付委託拆遷勞務費,標準應按不超過拆遷補償安置費的4%―5%,由委託方與被委託方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條市政建設工程項目需要拆遷房屋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應當服從建設需要,按工程建設要求,按期搬遷,各建設責任單位應按時實施拆除。
第八條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構築物的拆遷,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政府投資項目由業主先予撥付30%的拆遷費,並按拆遷補償安置費1.5%的標準,先撥付30%的工作經費。
第九條被拆遷房屋需要作價補償的,由被拆遷人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中選擇一家進行評估。
第十條評估結果由評估機構在拆遷範圍內張榜公布。
評估結果內容應包括:合法占地面積、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及附著物(房屋、門洞、廁所及其它構築物)、評估金額等。
委託評估機構的評估費按拆遷評估補償金額3‰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貨幣補償的計算公式為:
貨幣補償價款=(重置結合成新價×建築面積)+(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合法宅基地面積)+附著物補償款。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集體建設用地評估價確定。
第十二條被拆遷人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與被拆遷房屋的用途記載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未經批准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認定補償。
第十三條拆遷補償中認定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具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檔案的,按照批准的建築面積認定。
第十四條本規定施行前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檔案,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並且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以評估後的房屋建設成本價為基礎給予適當補償。
確定被拆遷人是否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補償條件由被拆遷人向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確定。
第十五條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結合成新價給予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
貨幣補償價款=重置結合成新價×建築面積+附著物補償價款。
房屋拆遷補償款不包括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款,其征地補償按照集體建設用地評估價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六條拆遷依法批准的經營用房所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以及搬遷費、過渡費,按《邢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下列情況不予補償:
(一)逾期的臨時建築或者臨時建築在批准時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
(二)征地拆遷公告後,被拆遷人對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新建、改建、擴建或突擊裝修裝飾的部分;
(三)征地拆遷公告後,在道路征地拆遷範圍內栽種的各種樹木;
第十八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房屋拆遷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依照本規定附屬檔案一、二執行。
第十九條被拆遷人自搬遷期限首日起,15日內完成搬遷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後,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搬遷獎勵標準:
(一)1―7日內完成搬遷騰清房屋並交鑰匙的,每平方米獎勵30元;
(二)8―15日內完成搬遷騰清房屋並交鑰匙的,每平方米獎勵10元。
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搬遷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市政工程設施以外的其它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仍按《邢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執行,但搬遷獎勵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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