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規劃管理,規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區範圍包括:邢台市區,邢台縣、沙河市、任縣、南和縣及內丘縣的內丘鎮、金店鎮、五郭店鄉、官莊鎮、大孟村鎮,總面積約三千七百四十五平方公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運輸、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綠化、環衛、防災等地上、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溝)、設備安裝工程。具體包括
(一)城市道路工程:城市道路、橋涵、軌道交通線網、鐵路、機場、廣場、公共停車場(庫)、公共運輸場(站)、客貨運場(站)、交通組織控制設施、道路照明設施等。
(二)市政管線工程:
1.城市信息工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郵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網、現代通信網路系統、有線電視網路系統、軍用通信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屬設施等。
2.城市能源工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1)城市供電工程:城市供電線網、架空線、地下電纜線、高壓電桿(塔)、變電站、變壓器、開閉所、分接箱、配電房、充電樁(房)等;
(2)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網、水泵站、加壓站、水廠及其它供水設施,城市中水回用供水管網等;
(3)城市供氣、供熱工程:城市管道燃氣管網、熱力管網、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瓶裝燃氣供應站、熱交換站、調壓站等;
(4)加油站、加氣站及其附屬設施。
3.城市排水工程管線設施及其相關河湖水系工程:城市排水管網、雨水管、污水管、雨水污水合流管、泄洪渠、灌溝、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堤壩、河岸、河道、水文觀測站等。
(三)城市環境工程:
1.公共綠化工程:城市道路綠化、小區綠化、水體水面、城市廣場、街心花園、城市雕塑、環境藝術小品、防護綠帶等;
2.環衛公共工程:公共廁所、垃圾箱、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糞便傾倒口、灑水車供水點、車輛清洗站等;
3.其它:戶外廣告設施、路名標牌、公益宣傳欄、報刊亭、電話亭等。
(四)城市防災工程:抗震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防澇工程、人防工程等。
(五)其它需要穿越、占用城市公共空間的特殊管涵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發改、財政、國土、建設、交通、城管、水務、公安、地震、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規劃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各專項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市政基礎設施各專項規劃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划進行編制,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詳細規劃由市規劃部門審批,需報請市政府批准的,由市規劃部門提出規劃方案和審核意見,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各類工程管線的規劃和建設應根據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實際情況,分別制定規劃,按照先地下、後地上、先深埋、後淺埋的程式進行施工,做到與城市道路統一規劃,統一施工,統一驗收,統一交付使用。
第七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每年十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的建設計畫,由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制定出下年度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證制度。
第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統一規劃,綜合配套建設,由市政府確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條 鄰城市道路的建設項目,征地應徵到道路中心線。住宅開發小區項目用地範圍內的城市支路(紅線三十米以下)建設,由開發單位負責建設。開發小區毗鄰的城市支路,應由開發單位承擔一半道路的修建,並在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檔案中明示;城市支路的修建,應按市規劃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和批准的施工圖實施。支路修建可以經市政府批准由開發單位組織實施建設,也可以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建設。
第十一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道路、公路及規劃道路紅線內敷設市政工程管線,應平行道路規劃紅線,原則上地下鋪設,按規劃條件進行施工建設;各類管線的箱櫃及附屬設施應作隱蔽處理,並隨管線路由一併報批;有條件的應考慮建設地下公用綜合管溝。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按下列程式辦理報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持本年度建設計畫及上級有效批准檔案,向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附現狀地形圖),市規劃部門根據已批准的城市規劃,提出規劃條件,出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規劃條件通知書。建設單位按照規劃條件進行方案設計。
(二)建設單位提出設計方案(附圖紙)後,報送市規劃部門審批。市規劃部門對報建方案進行審查比較、確定設計方案,出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規劃設計審定通知書。建設單位依照通知書內容委託設計部門進行工程施工圖紙設計。
(三)建設單位應持下列資料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項目批准檔案;
2.規劃設計圖紙及說明;
3.施工圖紙及說明。施工圖紙包括總平面圖、縱橫斷面設計圖。如穿越道路、橋樑、河道、鐵路的,另需提供穿越道路、橋樑、河道、鐵路的施工詳圖。
(四)市規劃部門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施工圖,確認符合城市規劃的,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核心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道路、環境、防災工程等需要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核准前,還應依法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經具有測繪資質的機構放線;工程基槽開挖完成後,應經市規劃部門驗槽合格,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的道路、綠地、郵政、供電、通訊、燃氣、熱力管線等配套設施應按照市規劃部門審定的小區總平面規劃、道路豎向規劃、綠地規劃、管線綜合規劃設定與實施。工程完工並經測繪部門竣工測量後,符合規劃的,由市規劃部門予以規劃認可;不符合規劃的,責令改正。
綠地廣場設計方案,應經市城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由市規劃部門和市城管部門聯合驗收,不符合綠地設計方案的,市規劃部門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要按規劃一次形成,配套齊全,功能完善。需進行拆遷的,要拆遷到位。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各管線單位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實施道路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或大修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挖的,應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六個月內開工。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開工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六十日內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不辦理申請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如需變更設計,應向市規劃部門報送變更圖紙和說明,經批准後,方可按批准的變更圖紙施工。
第十八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定線、放線,並向市規劃部門申請復驗灰線,經復驗無誤後方可開工。
市規劃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復驗完畢。
第十九條 未經市規劃部門竣工認可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由市政府投資的,市財政部門不得撥付相關費用;由其它投資部門建設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道路等地上工程、地下洞、涵、隧道等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應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及時進行三維坐標跟蹤測量,編制竣工圖。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投資的城市道路、環境、防災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放線、竣工測量費用,在城建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市規劃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逾期未報送的,由市規劃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城管部門、市規劃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監督檢查職責。對不履行或違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部門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對市城管部門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複議申請只能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第二十六條 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由市規劃部門制定並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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