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民主立法、廣泛收集基層民眾對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基層單位在地方立法中的積極作用,不斷提高立法質量,規範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機制,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立法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31日
- 發布單位:邢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18年7月31日
全文內容,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全文內容
(2018年7月31日邢台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是指根據立法工作需要,通過規定程式在基層建立的,參與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固定聯繫單位。
立法聯繫點由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申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所申報單位進行調研、評估後提出建議,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並通過邢台人大網站和邢台日報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應當立足立法工作實際需要,遵循人大主導原則,方便基層民眾參與立法工作,並且應當從熱心立法工作、民眾評價和認可度較高的基層單位中選取。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日常聯繫、指導、服務等具體工作,及時欠潤為基層立法聯繫點提供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立法工作信息和資料。
第五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收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的立法項目建議;
(二)徵集對法律草案和省、市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意見建議,並提出修改建議;
(三)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等活動;
(四)協助開展立法調研、立法聽證論證、立法評估、本市地方性法規清理等工作,配合做好享辣戶朵相關活動、會議的落實保障工作;
(五)收集本市地方性法規實施中遇到的難點問題,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反映;
(六)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六)建立相關資料台賬;
(七)其他有關工作;
第六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實行任期良櫻婆制,任期期限一般為五年。期限屆滿,經考察符合履行工作職責條件和要求的,可以繼續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建議,報請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提前調整:
(一) 不能適應立法工作要求的;
(二)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進行調整的;
(三) 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立法聯繫點工作職責的;
(四) 其他嚴重違反立法活動規定的;
第七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有關工妹煉危作機構可以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委託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基層立法聯繫點承擔地方性法規立項論證、立法後評估等專項課題。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基層立法聯繫點反饋的意見建議進行認真研究。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應當及時向基層立法聯繫點反饋。
第八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和一名聯絡員,承擔立法聯戒榜院葛系點的日常工作,並將其姓名和聯繫方式通過適當形式在當地公布,方便基層民眾反映立法意見建議。
第九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可以邀請本區域、本行業內人大代表和熱心立法工作且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士共同參與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
第十條
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市人判才甩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適時組織開展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交流和培訓活動。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有端台去關工作機構可以邀請基層立法聯繫點負責人和聯絡員參加立法工作會議、立法考察調研等有關活動。
第十一條
對於在履行日常工作職責中工作成效明顯的基層立法聯繫點及其負責人、聯絡員,可以予以適當的表彰。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應當給立法聯繫點提供一定的工作經費,經費須專用於開展立法相關工作。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監督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基層立法聯繫點參與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可以邀請本區域、本行業內人大代表和熱心立法工作且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士共同參與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
第十條
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適時組織開展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交流和培訓活動。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邀請基層立法聯繫點負責人和聯絡員參加立法工作會議、立法考察調研等有關活動。
第十一條
對於在履行日常工作職責中工作成效明顯的基層立法聯繫點及其負責人、聯絡員,可以予以適當的表彰。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應當給立法聯繫點提供一定的工作經費,經費須專用於開展立法相關工作。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監督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基層立法聯繫點參與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