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的性質屬於行政確認行為,不是行政許可。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確立或者終止當事人之間婚姻關係的具體行政行為。
婚姻狀況,機關職責,申請條件,
婚姻狀況
我國公民的婚姻狀況可以分為四類,即未婚、已婚、離婚、喪偶,其中已婚又可以分為初婚、再婚和復婚三類。
機關職責
婚姻登記機關是指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其職責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辦理結婚登記;
(二)補發婚姻證;
(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四)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五)開展婚前教育,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申請條件
根據婚姻法規定,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必須符合以下五個方面的實質要件:
(一)雙方均無配偶;
(二)雙方自願結婚;
(三)男方已滿22周歲,女方已滿20周歲;
(四)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五)雙方均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同時還應滿足以下四個方面的形式要件:
(一)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三)提交雙方當事人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四)提交3張符合要求的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