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

2015年12月18日,邛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邛府辦發〔2015〕77號印發《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專用標誌的申請、受理、審核及批准,專用標誌使用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和監管,附則5章24條,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由邛崍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2014年5月27日邛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邛府辦發﹝2014﹞3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
  • 印發機關:邛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邛府辦發〔2015〕7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8日
通知,辦法,

通知

邛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的通知
邛府辦發〔2015〕77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已於2015年11月17日經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邛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辦法

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邛酒地理標誌產品,規範邛酒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以下簡稱專用標誌)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持邛酒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2005年第78號)等法律法規,結合邛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邛酒是指在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自然微生物生態圈內按邛酒(濃香型白酒)生產技術規範生產,其質量特徵符合四川省(區域性)地方標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邛酒(濃香型白酒)加工技術規範》及邛酒(濃香型白酒)質量技術要求的白酒。
第三條 在邛崍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邛酒生產及銷售活動並自願申請使用邛酒專用標誌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邛酒專用標誌所有權屬於邛崍市人民政府,由邛崍市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保護辦)具體負責地理標誌產品及專用標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保護辦設在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
第五條 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範圍為邛崍市臨邛街道、文君街道、臥龍鎮寶林鎮桑園鎮固驛鎮前進鎮高埂鎮平樂鎮9個鎮鄉(街道)現轄行政區域。
第二章 專用標誌的申請、受理、審核及批准
第六條 在邛崍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邛酒生產、銷售活動的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均有申請使用邛酒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及專用標誌的資格。申請使用專用標誌,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生產企業應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且註冊地址在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範圍內;銷售企業應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且註冊地址在邛崍行政區域範圍內。
(二)生產企業應屬規模以上企業,年入庫稅金達到300萬元以上,或是四川邛酒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成員企業;銷售企業應屬限上商業企業,或是四川邛酒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成員企業。
(三)產品原輔料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192號公告中關於邛酒的質量技術要求。
(四)採用固態發酵釀造工藝,按照四川省(區域性)地方標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邛酒(濃香型白酒)加工技術規範》組織生產,產品由國家酒類及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邛崍實驗室(籌)檢驗,並建立有完整的、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
(五)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質檢總局正式批准的邛酒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技術要求。
(六)連續兩年無質量違法記錄。
(七)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八)市市場監管局出具的現場核查報告。
(九)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專用標誌由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圖案和邛酒文字組成,專用標誌的印製和標識方法應符合《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實施細則(暫行)》的要求。產品名稱使用統一的邛酒字樣。
第八條 申請使用專用標誌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企業應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銷售企業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由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保護區域範圍內的證明;
(四)國家酒類及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邛崍實驗室(籌)出具的檢驗報告;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邛酒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專用標誌。
第十條 市保護辦對邛酒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註冊登記公告後,發給《邛酒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證書》,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未經審核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使用邛酒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三章 專用標誌使用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獲準使用邛酒專用標誌的企業可在其生產的白酒標籤、包裝物、說明書、廣告、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白酒銷售活動中使用邛酒專用標誌。
第十二條 專用標誌的使用應符合《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實施細則(暫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使用專用標誌的企業應當在符合食品生產、經營的法定條件和相關要求前提下,建立邛酒生產、銷售台賬,原料及基酒基地檔案或者相應的原料收購台賬,以備查用。
第十四條 專用標誌使用企業應確保產品質量,維護邛酒聲譽。
第十五條 專用標誌使用企業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向市保護辦報送本年度《邛酒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年度申報表》和上年度專用標誌的使用情況,由市保護辦匯總後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四章 保護和監管
第十六條 市財政每年列支邛酒地理標誌產品宣傳專項預算資金,用於邛酒宣傳,以提升邛酒知名度。
第十七條 建立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邛酒地理標誌產品品牌使用和管理情況,採取積極措施,有效發揮邛酒地理標誌產品功能,推進邛酒產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十八條 市保護辦負責對邛酒專用標誌發放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市保護辦要對邛酒專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二十條 市保護辦要對保護區域內的邛酒生產情況、質量安全、品質和工藝保護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屬質量標誌,受法律保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2005年第7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或偽造邛酒地理標誌產品名稱或者專用標誌的;
(二)不符合邛酒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但使用邛酒地理標誌產品名稱的;
(三)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名稱或標識、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邛酒地理標誌產品的。
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可監督和舉報。
第二十二條 專用標誌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暫停或停止使用專用標誌:
(一)未按四川省(區域性)地方標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 邛酒(濃香型白酒)加工技術規範》組織生產的;
(二)產品質量全年連續2次以上(含2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邛酒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產品被國家、省、成都市新聞媒體曝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三條 從事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技術秘密。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原2014年5月27日印發的《邛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邛府辦發﹝2014﹞3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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