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土地主權案(Sovereignty over Frontier LandCase)國際法院判決的案件。比利時和荷蘭在1957年3月7日簽訂特別協定,把兩國有關邊境兩塊面積共34英畝的土地的主權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根據1836年在巴埃勒一—杜克和巴埃勒一拿索兩村間協定的荷蘭文本,爭議中的這兩塊土地是屬於巴埃勒——拿索村的,該村在荷比分離後一直是荷蘭的領土,因而爭議地區被認為是荷蘭的。但根據依1843年《荷蘭—一比利時邊界專約》設立的邊界混合委員會的說明,該地方是屬於比利時的巴埃勒—一杜克村的。荷蘭的主權根據是1836年的協定及1843年以後的國家實踐,比利時的主權根據是1843年的邊界專約和附圖。國際法院在1959年6月20日對案情實質作出判決,判稱:邊界專約是經過雙方校閱、批准和適用的,這說明邊界混合委員會在最後議定書上所引用專約的條文是正確的。對於兩個檔案中存在的差異,邊界混合委員會有權作出終局性的裁決。至於荷蘭所認為它自1843年以來的國家實踐,法院認為那只是辦理土地轉移證、出生、死亡、婚姻登記等事務,不是以作為領土主權的根據。法院判定這兩塊土地應屬於比利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