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地教育視導是指清代後期至民國教育管理制度。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京外學務進行視察、監督和輔導等。始於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學部設視學官,各省提學使司設省視學,各府、州、縣勸學所設勸學員。1930 年 7 月,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邊遠區域教育督導員暫行辦法》。督導員主要任務是:管理邊遠區域涉及教育的法令及計畫推行事項;教育興革建議;教育經費籌措及支配考查;教育工作人員業務素質考查及指導;各級教育視導;教育機關之設立、子弟入學及勤學成績之考查;教育機關諮詢解答;學生升學指導等事項。
督導員分兼任與專任兩種。兼任者由教育部在邊遠地域現任教育重要人員選任或派充,任期 1 年~2 年;專任者由具有勝任文官資格,從事邊遠地域教育兩年以上或從事研究邊遠地域教育有成績者充任。1941 年發布《邊地教育視導應特別注意事項》,規定:邊地教育視導人員必須注意當地教育機關是否注意邊教;當地行政長官治理邊地政策是否符合中央規定方針;調查當地邊胞社會風俗;蒐集當地教材和邊教文物;研究邊胞固有教育及改進辦法。規定在邊疆各民族中推行“國語”,作為邊地教育政策的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