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漁政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漁業資源保護,改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強化漁政監督管理而制定。《辦法》共十八條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陽市漁政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遼陽市漁政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漁業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湯河水庫、葠窩水庫庫區的漁政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漁業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把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漁業執法工作經費,鼓勵開展漁業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縣(市)區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管理工作。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複雜漁業違法案件查處。太子河城市段8公里公共水域(望水大橋—遼東路大橋)的漁業管理工作由文聖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財政、水務、環保、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漁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太子河城市段8公里公共水域為禁漁區,全年禁捕。在禁漁區內,禁止進行一切漁業捕撈活動(休閒垂釣外),禁止從事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銷售、收購活動。
第七條禁止在重要漁業水域範圍內設定新的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應當達到漁業水域生態環境要求。
在重要漁業水域範圍內進行水下建設、勘探、爆破、采砂、排污等作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前應當徵求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重要漁業水域名錄和範圍由縣(市)區政府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漁業資源的增殖放流進行捐贈。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漁業資源監測、調查結果,每年組織實施增殖放流,確保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增殖放流期間,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範圍內進行漁業捕撈作業(含垂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實施增殖放流7日前向社會公告禁止捕撈的期間和水域範圍。
第十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垂釣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體的餌料;
(二)不得妨礙漁業生產;
(三)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離岸垂釣。
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還禁止使用密網、手推網、小倒簾網、坡網、人拉小網、旋網、小邊網、冷布網、麻布網、漂網(趕網)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進行捕撈。
前款所稱密網,是指網目尺寸小於67毫米的網具。
第十二條禁止向開放性水域投放外來水生生物物種、雜交種、轉基因種和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因隨意投放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方法的,或者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使用非機動漁船的並處200元罰款;使用機動漁船的並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在重要漁業水域範圍內進行水下建設、勘探、爆破、采砂、排污等作業,對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有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預防和補救措施,並接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對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國有漁業資源損失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賠償或者補償。
第十六條阻礙漁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