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是遼陽市人民政府2008年11月10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 類別:文化體育
- 機構: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政府
- 時間:2008-11-10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文化體育
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政府
2008-11-10
法規內容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市政府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 唐志國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遼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中的“所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最大不超過原房屋建築面積的2倍”刪除。 增加第二款:拆遷有照(證)住宅房屋的,單層建築原面積為14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按照不超過被拆遷房屋的2倍安置多層或者高層住宅房屋;原面積2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安置;原面積超過40平方米不足64平方米的,按照80平方米安置;原面積超過64平方米的,按照實際面積加政策增加面積安置。多層建築按照原面積增加20%確定安置面積,增加20%後安置面積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安置。 增加第三款:拆遷人未按協定約定的標準設計,超出標準部分和因規劃設計的原因超出5平方米以內,按標準內的收費標準收取擴建費。 二、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由民政部門確認享受全額低保金的被拆遷人,確有常住戶口,且被拆遷房屋系其本人長期居住,面積超過10平方米不足32平方米,並且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經有關單位或者街道、社區證實確無其他住房,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並公示無異議的,由拆遷人一次性安置40平方米的房屋,被拆遷人不承擔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由於建築設計原因,安置房屋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房屋產權調換差價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工程費計算,安置房屋面積最大不超過45平方米。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房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和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城市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對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拆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並結合本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建設、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批後,由本級政府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遷前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房屋拆遷。 第八條拆遷房屋的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用地現狀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和宗地圖; (四)拆遷申請、計畫和方案(內容包括:拆遷範圍、面積、戶數、拆遷步驟、補償安置形式、拆遷補償金的使用計畫、房屋產權調換房源的準備和落實情況、擬委託的拆遷單位);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拆遷人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定書。 第九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和檔案內容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依據有關規定發布拆遷公告。對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和工商註冊登記的房屋拆遷企業拆遷。委託拆遷的,拆遷人應當與受委託的房屋拆遷企業簽訂委託契約,受委託的房屋拆遷企業不得再委託或者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拆遷管理機構以及各類臨時性工程指揮部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後,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業務人員應當定期進行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頒發崗位證書。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業務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無拆遷上崗證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拆遷人或者受委託的房屋拆遷企業派駐拆遷現場的業務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二條拆遷人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完成房屋拆遷現場的詳細調查摸底後,應當向國土資源、規劃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產權產籍的確認申請,國土資源、規劃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0日內,對拆遷範圍內被拆遷人所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被拆遷房屋情況進行確認。 確認情況由確認部門在拆遷現場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 第十三條拆遷期限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拆遷規模確定,一般不少於30日。 拆遷期限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第15日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在批准拆遷的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需要變更拆遷範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於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重新辦理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同意變更拆遷範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發布公告。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五條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在公告確定的拆遷範圍內不得進行房屋新建、改建、擴建和房屋租賃以及其他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的活動。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報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延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於期限屆滿10日前予以公告,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同意延長的,應當書面告知拆遷人理由。延長暫停期限最長為1年。 第十六條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前應當報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同意轉讓的,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契約。原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讓給受讓人。不同意轉讓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項目轉讓批准後,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協定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並予以公告,同時將轉讓契約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定期確定並公布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儲標準,保證該項資金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拆遷人提供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少於拆遷總預算。拆遷人提供的用於安置的現房可以折價計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十八條拆遷人應當通過招投標或者委託的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屋拆除施工企業拆除房屋,並簽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契約。拆遷人在辦理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契約以及拆除方案等有關資料和證明檔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派專人進駐拆遷現場,負責信訪接待和政策解釋工作,設立監督舉報電話,監督管理拆遷當事人的拆遷行為。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或者受委託的房屋拆遷企業、房地產評估機構、房屋拆除施工企業和現場工作的業務人員名單。公示拆遷有關政策、制度、評估價格、被拆遷房屋區域補償指導價格、房屋產權調換的房源和價格、辦事程式和拆遷有關資料的領取地點。 被拆遷人應當如實提供被拆遷房屋的產權產籍和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 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採取斷水、斷電、斷氣、停止供暖和封堵道路等手段,迫使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與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 第二十條拆遷當事人之間,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事宜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定。 選擇貨幣補償的,協定的內容應當約定補償、補助的金額,付款方式、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協定的內容應當約定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樓層、朝向,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產權調換差價金額、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已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拆遷人應當將協定的有關內容在拆遷現場進行公示;未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補償安置協定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拆遷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後,在履行協定前,雙方當事人應當到房產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滅籍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定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拆遷當事人經評估鑑定後仍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由當事人書面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裁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不予裁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有關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本級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0日通知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或者受委託的房屋拆遷企業以及房屋拆除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整理、保管拆遷和拆除檔案,並在完成拆遷後的30日內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移交有關檔案資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或者被撤銷資質的,應當將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檔案移交給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拆除違章建築房屋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房屋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下列情形實行固定補償方式: (一)拆遷非公益性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定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三)拆遷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剩餘使用年限予以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根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被拆遷房屋區域補償指導價格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補償係數×被拆遷房屋區域補償指導價格。補償係數:單層住宅房屋為1.25,多層住宅房屋為1.15,非住宅房屋為1。被拆遷房屋區域補償指導價格,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我市上一年度不同區域、用途、結構的存量房屋房地產平均交易價格評估結果確定並定期公布。 協商不能達成協定的,由拆遷當事人按照《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委託房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被拆遷房屋通過評估確定的貨幣補償單價低於被拆遷房屋區域補償指導價格的,以被拆遷房屋區域補償指導價格為準。政府不予規定房屋拆遷的最高限價。 第三十一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當事人按下列規定協商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結算方式。 (一)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與所調換房屋評估價格結算房屋產權調換差價。 (二)用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原面積直接調換房屋的,單層住宅按照原房屋建築面積的?倍計算,多層住宅按照原房屋建築面積的1.15倍計算。房屋產權調換後,被拆遷住宅房屋剩餘面積或者所調換房屋超出面積部分分別按照被拆遷房屋區域補償指導價格和與所調換房屋評估價格結算房屋產權調換差價。 拆遷有照(證)住宅房屋的,單層建築原面積為14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按照不超過被拆遷房屋的2倍安置多層或者高層住宅房屋;原面積2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安置;原面積超過40平方米不足64平方米的,按照80平方米安置;原面積超過64平方米的,按照實際面積加政策增加面積安置。多層建築按照原面積增加20%確定安置面積,增加20%後安置面積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安置。 拆遷人未按協定約定的標準設計,超出標準部分和因規劃設計的原因超出5平方米以內,按標準內的收費標準收取擴建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在對被拆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同時,還應當對被拆遷人超出被拆遷房屋用地面積以外部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適當補償。計算公式為:(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被拆遷房屋用地面積)×房屋拆遷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單價。 被拆遷房屋用地面積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規定容積率。其中,規定容積率在被拆遷房屋建設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已作規定的,按照規定的執行;未作規定的,按照單層建築用地0.75、多層建築用地1.5執行。 房屋拆遷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單價,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地評估基準價格進行確定並公布。 被拆遷房屋用地面積大於或者等於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房屋用途、建築面積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用途、面積,以國土資源、規劃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登記確認的結果為準。 第三十四條房屋拆遷涉及遷移公共設施、各種管線的,由產權登記所有人按照協定的限期自行遷移,拆遷人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共同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並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拆遷範圍內的公共花木、綠地應當保留。確實不能保留的,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國有住宅房屋,拆遷時房屋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房改獲得完全產權的,由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房屋承租人沒有購買住宅房屋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當重新建立租賃關係。單位自有住宅房屋比照國有住宅房屋辦理。 按照房改政策購買部分產權住宅房屋的部分產權所有人,按照房改政策允許補足產權房改差價的,取得完全產權後,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其進行補償安置。未能取得完全產權的,按產權比例由拆遷人分別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六條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 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和貨幣補償款提存或者房屋產權調換預留房屋公證手續。 第三十七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擔保法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拆遷安置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過渡期限自拆遷期限屆滿(包括經批准的延長期限)之日算起至協定約定的回遷安置之日止。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拆遷備的拆裝搬運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拆遷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和配套設施,按照剩餘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還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照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前3個月內有正式勞務契約並參加社會保險的在崗職工人數×所在行政區域的上年社會在崗職工勞動月平均工資標準×50%×3個月給予補償,補償費用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發放職工本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有關補助標準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頒化情況確定並定期公布。 由於拆遷人的原因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經提供周轉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由民政部門確認享受全額低保金的被拆遷人,確有常住戶口,且被拆遷房屋系其本人長期居住,面積超過10平方米不足32平方米,並且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經有關單位或者街道、社區證實確無其他住房,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並公示無異議的,由拆遷人一次性安置40平方米的房屋,被拆遷人不承擔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由於建築設計原因,安置房屋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房屋產權調換差價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工程費計算,安置房屋面積最大不超過45平方米。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新建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規劃性質確定。建設項目為住宅或者其他項目兼有住宅的,應當對被拆遷人就地就近安置。建設項目為非住宅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被拆遷人實行異地安置。 建設項目為分期建設的,拆遷人應當先建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後建其他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技術規範和強制性標準,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 第四十四條拆遷人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房屋建築施工平面圖紙和安置方案,應當在施工前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並備案後方可施工。 辦理安置手續時,由拆遷人提出申請,並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是否同意安置的意見。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拆遷人應當在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行安置後30日內,向房產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辦理安置房屋產權產籍和土地變更登記的有關手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辦理回遷後3個月內辦理產權產籍和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被拆遷人實行異地舊房房屋產權調換的,經公證機關公證後,房產主管部門給予辦理產權產籍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拆遷人或者受委託的房屋拆遷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房屋拆遷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三)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四)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的;(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六)接受委託的房屋拆遷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 第四十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檔案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無理取鬧以及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遼陽縣、燈塔市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的具體情況制定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