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地方性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政策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 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國家和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落實考核標準。擬訂落實並指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指導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促進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指導和參與編制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規劃的內容。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城鄉規劃管理並監督實施。負責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轉讓、收儲、劃撥中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內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院落、歷史建築和古樹名木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與規劃區內園林、雕塑、建築小品、燈飾亮化等規劃方面的工作。負責對規劃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承擔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組織審查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負責城市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定位、驗線和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全市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 組織指導實施重大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落實省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配合省廳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省級地質勘查項目,配合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擬訂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落實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並監督實施。配合國家和省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根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資源廳授權,對縣(區)政府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七)承擔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市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市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市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種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指導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災信息。
3.必要時,市自然資源局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局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政務督查和政務信息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宣傳、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安全、保密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局機關財務收支核算。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局機關基本建設、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提出自然資源管理領域重大備選項目。擬訂有關審計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包括內部專項審計、局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及本系統單位負責人(局管)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系統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
(二)法規監察科。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受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辦理上級部門及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工作建議。指導實施涉及全市自然資源、測繪地理違法案件查處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指導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處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地理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縣(區)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縣(區)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承擔對自然資源、測繪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匯總分析全市自然資源監督工作重要信息和違法違規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負責協調全市重大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承擔軟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指導並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指導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促進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落實相關考核標準。擬訂落實並指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置。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不動產登記局)。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開展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五)國土空間規劃科。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家、省和市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市重大專項規劃。負責統籌重要控制線的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市區行政轄區內城市規劃的組織研究、編制、協調、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市區行政轄區內城鄉規劃檔案和地理信息的收集、開發套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鄉規劃設計和測繪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轉讓、收儲、劃撥中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內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院落、歷史建築和古樹名木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城市設計與規劃區內園林、雕塑、建築小品、燈飾亮化等規劃方面的工作;負責對規劃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工作;組織審查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負責對規劃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市規劃審批例會的組織工作。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的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並落實耕地、林地、草原、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審核和指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核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和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七)測繪管理科。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全市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縣(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擬訂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擬訂和落實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外事管理工作。
(八)礦產資源管理科。擬訂並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經省自然資源廳授權的市級礦產資源管理許可權內的礦業權出讓及登記管理。統計分析並指導全市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管理,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配合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擬訂和落實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檢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九)市自然資源局龍山分局。負責龍山區域內自然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按照上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總體發展規劃,編制實施龍山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辦龍山區範圍內土地、礦產規劃預審上報工作;負責對龍山區內土地利用工作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在龍山區內依法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管理權;負責指導監督和保證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的土地使用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畫;負責轄區內報市、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批、報批;編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上級主管部門及龍山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市自然資源局西安分局。負責西安區域內自然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按照上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總體發展規劃,編制實施西安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辦西安區範圍內土地、礦產規劃預審上報工作;負責對西安區內土地利用工作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在西安區內依法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管理權;負責指導監督和保證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的土地使用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畫;負責轄區內報市、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批、報批;編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上級主管部門及西安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自然資源局開發區分局。擬訂開發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實施方案;對開發區內土地利用工作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在開發區內依法代表國家行使自然資源管理權;負責指導監督和保證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的土地使用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畫;負責轄區內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批、報批;編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省、市自然資源部門及開發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人事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批覆等審批結果的發放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定位、驗線和規劃核實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遼源市自然資源局局長:王魁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