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鄉鎮煤礦管理暫行辦法

遼寧省鄉鎮煤礦管理暫行辦法的發布文號為遼政發[1988]8號,在1988年01月18日發布並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鄉鎮煤礦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8]8號
  • 發布日期:1988-01-18
  • 生效日期:1988-01-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總則,審批手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鄉鎮煤礦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根據《遼寧省鄉鎮集體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含村,下同)集體所有制煤礦和個體煤礦(簡稱鄉鎮煤礦,下同)。
第三條 對鄉鎮煤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開發與保護並重,放開與管好同步的原則,有計畫地開發利用煤炭等資源。
第四條 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開辦鄉鎮煤礦,必須依法申請取得採礦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破壞、買賣或非法開採煤炭資源。
第五條 鄉鎮煤礦統一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實行行業管理,其所有制性質不變。
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對鄉鎮煤礦進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監督檢查。
各有關部門應協助同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鄉鎮煤礦進行監督管理。

審批手續

第七條 申請開辦鄉鎮煤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煤炭資源基本可靠,有與鄰礦商訂的井田邊界書面協定;
(二)有與所辦煤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物資和技術工人;
(三)辦礦負責人具有煤礦管理和生產的基本知識;
(四)具有符合安全生產、勞動衛生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基本條件;
(五)有礦井建設、生產的設計資料和必要的圖紙及文字說明。
第八條 申請開辦鄉鎮煤礦,須由主辦單位或開辦人填寫採礦申請登記表,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領取採礦許可征:
(一)在國家部屬全民所有制煤礦煤田範圍內或國家、省規劃礦區內辦礦的,須經有關礦務局或礦區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報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准,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發採礦許可證;
(二)在市、縣屬全民所有制煤礦煤田範圍內辦礦的,須經有關礦同意,報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准,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發採礦許可證;
(三)在其他區域辦礦的,須經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准,由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發採礦許可證;
(四)煤炭資源跨省、市、縣界的,由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同毗鄰地區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按審批許可權履行辦礦審批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開辦鄉鎮煤礦的單位和個人,憑採礦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 採礦許可證實行一礦(一對井)一證制,嚴禁無證開採。
第十一條 鄉鎮煤礦終止辦礦的,須經原審批發證部門批准,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註銷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終止辦礦。

環境保護

第十二條 鄉鎮煤礦在投產前,必須報經所在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檢查驗收,符合鄉鎮煤礦安全檢查驗收標準的,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發給《安全合格證》。無《安全合格證》不準投產。
鄉鎮煤礦安全檢查驗收標準,由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省勞動部門另行制定。
《安全合格證》由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或偽造。
第十三條 鄉鎮煤礦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鄉鎮煤礦安全規程》和省有關規定,確保生產安全。
第十四條 鄉鎮煤礦必須在批准的範圍內開採,嚴禁越界超層或與鄰礦貫通。
第十五條 禁止獨眼井開採,禁止井下採用自然通風、明火明電照明、明火明電放炮,明刀閘開關。應逐步消滅乾打眼。
第十六條 鄉鎮煤礦未經省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國家和省規劃的礦區、正在勘查的礦區及《礦產資源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區域開採煤炭資源。
第十七條 重點產煤縣應有一名負責人負責煤礦安全工作,並設立礦山救護隊和安全檢查站(所);重點產煤鄉鎮和礦應有一名負責人主管煤礦安全工作,並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安全檢查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檢查人員。
第十八條 鄉鎮煤礦礦長應對本礦的安全生產和勞動衛生工作負責。礦應設安全衛生檢查員,作業班應設瓦期檢查員。
第十九條 鄉鎮煤礦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必須按《遼寧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鄉鎮煤礦必須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衛生、環境保護的規定,防止環境污染,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鄉鎮煤礦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維簡費,主要用於維持煤礦的簡單再生產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維簡費應先提後用,計入成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鄉鎮煤礦必須向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繳納鄉鎮煤礦管理費。鄉鎮煤礦管理費的收繳、使用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勞動等部門定期對鄉鎮礦進行安全檢查,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收回《安全合格證》,並責令限期整頓。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根據《遼寧省鄉鎮集體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和省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開辦但尚未辦理《安全合格證》的鄉鎮煤礦,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補辦《安全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煤炭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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