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遼寧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根據定職責、定機構、定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遼河保護區管理局為正廳級建制,省政府直屬事業編制,專門管理遼河保護區,推進遼河治理保護工作。管理局成立後,省水利廳、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交通廳、農委、林業廳、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承擔的關於遼河保護區的相應職能均劃歸遼河保護區管理局,使遼河治理和保護工作由以往的多龍治水、分段管理、條塊分割向統籌規劃、集中治理、全面保護轉。同時,還設立了省公安廳遼河保護區公安局,實行省公安廳和遼河保護區管理局雙重管理。據悉,這是我國首次為河流“劃區設局”,在全國河道管理與保護方面開了先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 機關隸屬遼寧省人民政府
  • 行政級別:正廳級
  • 人員編制:事業編
簡介,職責調整,機構職責,部門設定,

簡介

成立遼寧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後,原來由省水利廳、環保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承擔的相關職責被劃入到遼河保護區管理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負責擬訂保護區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保護區保護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河道治理規劃等,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理保護區內跨地區水事糾紛和環境污染等問題;組織開展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建房及其他建築物的清理拆遷工作;實施對保護區內水質、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和污染防治方案等。

職責調整

(一)將省水利廳承擔的遼河保護區內水質和水量監管、水政執法、水利設施建設管理和河道管理等相關職責劃入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二)將省環境保護廳承擔的遼河保護區內環境影響評價、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相關職責劃入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三)將省國土資源廳承擔的遼河保護區內土地權屬管理和河道采砂相關職責劃入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四)將省交通廳承擔的遼河保護區內修建與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關設施管理和渡口管理相關職責劃入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五)將省農委承擔的遼河保護區內農藥管理相關職責劃入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六)將省林業廳承擔的遼河保護區內退耕綠化、防治水土流失、濕地保護、林木砍伐、野生動物保護等相關職責劃入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七)將省海洋與漁業廳承擔的遼河保護區內漁業捕撈管理、灘涂使用管理等相關職責劃入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保護區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保護區保護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河道治理規劃及有關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保護區內的水政監察、污染控制等行政執法和行政複議工作,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協調處理保護區內跨地區水事糾紛和環境污染等問題。
(三)負責保護區內河道維護和安全運行管理;負責保護區內渡口管理;組織開展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建房及其他建築物的清理拆遷工作。
(四)負責保護區內水質、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和污染防治方案。
(五)負責保護區內重點區域非法采砂和用地、違法使用灘涂、影響河道和堤壩安全、違規排放污染物等問題的經常性巡查和處理。
(六)負責保護區內水利設施、生態設施和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七)編制保護區內采砂規劃,綜合管理保護區內河道采砂工作。
(八)在省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下,協調保護區內防汛抗旱工作。
(九)監督管理保護區內林木砍伐工作;負責保護區內退耕綠化、濕地保護、生態建設、水土流失防治和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保護區內農藥和漁業捕撈管理;負責保護區內土地權屬管理。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 根據上述職責,遼寧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負責機關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法制與宣傳處(宣傳教育中心)。
起草保護區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組織開展保護區宣傳教育;負責信訪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保護區保護的中長期規劃及河道治理規劃等相關專業規劃;擬訂保護區內水利設施、環境保護項目建設規劃,負責相關可行性研究工作;負責保護區建設資金的籌措、使用和管理;負責機關財務管理。
(四)建設管理處。
擬訂保護區內水利、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管理、維護制度並監督實施;管理保護區內水利、生態、環境保護等項目建設和維護,組織項目質量監督和工程驗收;負責保護區內渡口管理工作。
(五)水政監察處。
負責保護區內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保護區內重大、跨地區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保護區內地區間的水事糾紛;綜合管理保護區內河道采砂和清淤;監督管理保護區河道安全,組織開展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建房及其他建築物的清理拆遷工作;負責保護區內重點區域亂采亂挖和影響河道、堤壩安全等問題的經常性巡查;協調保護區內防汛抗旱工作。
(六)環境監察處。
組織開展保護區水質、水量和環境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發布保護區內水質、水量和環境信息;負責保護區內重點區域違法排污、水質和水量、環境的經常性巡查;負責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評價工作;負責保護區內重大、跨地區環境污染案件的查處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
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監督管理保護區內污染物排放;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和污染防治方案;協調治理跨地區遼河支流入口區域環境污染問題。
(八)生態治理處。
擬訂保護區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負責保護區內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權屬管理;負責保護區內林木砍伐管理、退耕綠化、濕地保護、灘涂治理改造和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保護區內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負責保護區內農藥管理、漁業捕撈管理;負責保護區內重點區域違法使用灘涂、捕撈和破壞濕地、林地等問題的經常性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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