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裝飾協會

遼寧省裝飾協會是由在全省範圍內,從事室內外裝飾裝修裝飾設計、施工企業、裝飾裝修材料、用品機具、設備生產、行銷單位,相關科研、教學、信息中介單位以及個人自願參加而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盈利的社團組織。在主管單位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下,在登記機關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下開展各項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裝飾協會
  • 外文名:THE DECORATION ASSOCIATION OF LIAONING PROVINCE
  • 簡稱:LNPDA
協會宗旨:,組織機構設定,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協會是聯結與室內外裝修裝飾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共同維護從業者合道迎歸朽法權益,推動本行業健康、穩步、持續發台全兵展,為提高本地區裝修裝飾的綜合技術水平,為不斷改善人們生活環境質量而服務。 協會及時、準確地傳達國家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法規,隨時接受主管部門委託和授權完成相關工作;開展遼寧省裝修裝飾業行業自律及相關資信的認證工作;組織各項專業技術諮詢及培訓;通過展覽會、新產品、新技術信息發布會、聯誼洽談、會員沙龍等多種形式為行業及省內從業人員進行信息交流、技術推廣服務;每年組織評選和推薦全國建築工程裝飾獎活動及優秀企業家等先進人物評選;組織國內外交流、訪問、考察學習和學術研討等活動;協會的會刊《遼寧建築裝飾》及時傳播與本行業密切相關的政策法規、最新行業內外信息,宣傳企業的新產品、新工藝、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等,為會員單位、個人搭建交流平台。

組織機構設定

1、領導機構設定:
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各1人;副秘書長3人。
2、秘書處辦事機構:
本會設四個部:
綜合管理部、施工企業管理部、培訓設計及材料管理部和住宅裝飾裝修管理部;
3、本會下設六個分會和一個獄求愉專業委員會:
遼寧省裝飾協會住宅裝飾裝修分會、
遼寧省裝飾協會裝飾裝修施工分會、
遼寧省裝飾協會裝飾裝修材料分會、
遼寧省裝飾協會裝飾裝修設計師分會、
遼寧省裝飾協會裝飾藝術家分會、
遼寧省裝飾協會地暖分會和專家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遼寧省裝飾協會
英文名稱為:THE DECORATION ASSOCIATION OF LIAONING PROVINCE
縮寫名稱:LNPDA
第二條 遼寧省裝飾協會是由遼寧省內從事建築裝飾施工企業、設計院所(單位);環境景觀與室內外裝飾飾品、商業與民用家居產品企業、設計院所(單位);展示陳列服務組織單位;建築裝飾材料(產品)生產銷售單位(代理商)、建築裝飾機具設備生產銷售單位(代理商);科研、教學單位院校;媒體、中介、出版物單位;社會法人團體、組織;本行業從業單位、個人、學生、社會各界志願者等相關組織、個人自願參加聯合組成,是全省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組織,是在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剃詢腿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遼寧省裝飾協會的宗旨是:
1、遵守國家憲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2、貫徹執行行業方針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發揮溝通政府和企業的橋樑作用;
3、堅持為行業和會員服務,維護從鑽煮府府業企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4、堅持“規範行業、服務企業、發展產業”的行業發展方針。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遼寧省建設廳、省民政廳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遼寧省裝飾協會設在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十三緯路5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探討建築裝飾業發展理論、行業政策及相關的行業結構、生產體系、經濟發展等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
2、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制訂行業規劃、進行行業統計;承辦或參與建築裝飾工程項目相關的地方標準、科技成果鑑定、公信評價、職稱技能考核、資質和執業資格審核,行業相關訴訟等工作;
3、圍繞現代社會經濟發展和基本建設市場,促進行業企業完善經營機制和建立適應現代經濟發展的企業制度,增強履約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引導企業積極探索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的有效途徑,加快企業管理現代化的進程;
4、以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為本會基本職能,建立行業食用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推行組織性、協作性、代表性行業管理,促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5、反映廣大會員的要求和意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溝通政府與行業企業、個人間的往來;協調管理行業的勞資政策和勞動關係;
6、積極訂海射推廣與展示建築裝飾業科技成果,組織技術、管理、技能、法規等項培訓,不斷提蘭檔高企業和從業人員素質;
7、發展國內外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國際間同業社團與企業之間的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
8、編輯、出版會刊,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和行業市場信息;
9、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10、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1、單位會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從事建築裝飾行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行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2、個人會員:從事建築裝飾行業或相關專業工作的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通過本會幫助維護其合法利益的權力;
3、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權力;
4、有優先取得本會的各項活動優先權力;
5、有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力;
6、有申請入會、申請退會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捍衛與保護行業榮譽、信用;
3、積極支持和參加本會開展的行業調研、技術諮詢服務等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4、依照規定交納會費,負擔必要的行業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5、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企業訴求和行業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接受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在規定期後滿二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省內各地區、單位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聘任顧問、名譽會長;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5、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增補和調整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6、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審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討論和決定協會的主要工作,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行規行約和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9、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10、授權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對秘書處專職人員實行年度聘任和崗位職務聘任;
11、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領導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工作會議制度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為了及時便捷處理日常發生的事務,設立非定期的會長工作會議制。會長工作會議由會長或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做出處理有關事務的決定。此決定應向下一次常務理事會提交補充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常務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職責和許可權
一、本會會長行使職權如下:
1、負責協會的全面工作。
2、決策協會和行業發展方向,引領餞行社會責任和義務;
3、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情況;
4、授權常務副會長協調組織機構活動;
5、協調聯絡,拓展渠道,指導建立雙向服務網路,把握服務方向,確定重點工作內容。
二、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職權如下:
1、協助會長做好協會工作。
2、組織監督檢查協會秘書處工作。
3、協調組織機構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聘任(用)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及工作計畫;
2、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工作會議授權的工作;
3、有權對秘書處副秘書長的任免調整提出意見,經常務副會長、會長批准後執行。
4、有權對秘書處的部長及工作人員採取聘用、簽約等方式,實行年度聘任和崗位聘任
5、有權調整由協會指派的各分支機構的各級負責人;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若干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本會根據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按其業務範圍科學劃分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業務活動的內部機構。分支機構以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形式設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負責協調、監督和指導其日常工作。
專業委員會或分會設主任或會長1 人,副主任或副會長若干人。
第五條 遼寧省裝飾協會設在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十三緯路5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探討建築裝飾業發展理論、行業政策及相關的行業結構、生產體系、經濟發展等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
2、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制訂行業規劃、進行行業統計;承辦或參與建築裝飾工程項目相關的地方標準、科技成果鑑定、公信評價、職稱技能考核、資質和執業資格審核,行業相關訴訟等工作;
3、圍繞現代社會經濟發展和基本建設市場,促進行業企業完善經營機制和建立適應現代經濟發展的企業制度,增強履約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引導企業積極探索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的有效途徑,加快企業管理現代化的進程;
4、以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為本會基本職能,建立行業食用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推行組織性、協作性、代表性行業管理,促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5、反映廣大會員的要求和意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溝通政府與行業企業、個人間的往來;協調管理行業的勞資政策和勞動關係;
6、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築裝飾業科技成果,組織技術、管理、技能、法規等項培訓,不斷提高企業和從業人員素質;
7、發展國內外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國際間同業社團與企業之間的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
8、編輯、出版會刊,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和行業市場信息;
9、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10、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1、單位會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從事建築裝飾行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行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2、個人會員:從事建築裝飾行業或相關專業工作的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通過本會幫助維護其合法利益的權力;
3、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權力;
4、有優先取得本會的各項活動優先權力;
5、有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力;
6、有申請入會、申請退會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捍衛與保護行業榮譽、信用;
3、積極支持和參加本會開展的行業調研、技術諮詢服務等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4、依照規定交納會費,負擔必要的行業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5、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企業訴求和行業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接受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在規定期後滿二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省內各地區、單位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聘任顧問、名譽會長;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5、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增補和調整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6、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審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討論和決定協會的主要工作,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行規行約和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9、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10、授權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對秘書處專職人員實行年度聘任和崗位職務聘任;
11、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領導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工作會議制度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為了及時便捷處理日常發生的事務,設立非定期的會長工作會議制。會長工作會議由會長或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做出處理有關事務的決定。此決定應向下一次常務理事會提交補充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常務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職責和許可權
一、本會會長行使職權如下:
1、負責協會的全面工作。
2、決策協會和行業發展方向,引領餞行社會責任和義務;
3、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情況;
4、授權常務副會長協調組織機構活動;
5、協調聯絡,拓展渠道,指導建立雙向服務網路,把握服務方向,確定重點工作內容。
二、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職權如下:
1、協助會長做好協會工作。
2、組織監督檢查協會秘書處工作。
3、協調組織機構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聘任(用)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及工作計畫;
2、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工作會議授權的工作;
3、有權對秘書處副秘書長的任免調整提出意見,經常務副會長、會長批准後執行。
4、有權對秘書處的部長及工作人員採取聘用、簽約等方式,實行年度聘任和崗位聘任
5、有權調整由協會指派的各分支機構的各級負責人;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若干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本會根據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按其業務範圍科學劃分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業務活動的內部機構。分支機構以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形式設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負責協調、監督和指導其日常工作。
專業委員會或分會設主任或會長1 人,副主任或副會長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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